中国通过新出境入境管理法 加大处罚三非外国人

2012年6月30日表决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规定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

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法就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问题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法律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根据该法,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此外,法律还就边民往来做出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