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部发布操作指引:严格审查省提名移民的居住意向Operational Bulletin 251

操作公告 251 Operational Bulletin 251 – November 24, 2010

要求加拿大海关和移民办公室严格审查省提名移民的居住意向
Examination of Members of the Provincial Nominee Class at Ports of Entry and CIC Inland Offices

问题

此操作指引(OB)用于审查省提名(PN)类别的永久居民申请人,鉴别他们是否从未打算或不再打算居住在被提名的省份或地区。

此操作指引也作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的备忘录,发至海关官员(BSOs)。

背景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 第87(2)(B)规定:如果外籍人士打算居住在被提名省份,则可成为省提名移民。

因此,加拿大海关必须在入境边检时,审查省提名的永久居民签证持有人是否仍然有意愿到被提名的省/地区居住。

海关官员操作指引

对于打算继续和已居住在被提名省/地区的人士,并满足其他法律要求,应给予永久居民身份。

对于从来未打算或不再打算居住在被提名省/地区的人士,海关官员可以拒签永久居民身份,并提交A44(1)报告。

ENF5 —依据A44(1)条款提交不准入境报告/ Writing 44(1) Reports 英文版 PDF格式

对于不再打算居住在被提名省/地区的人士,A44(1)报告可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41项,及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IRPR)第R87(2)(b)条,说明未能满足省提名条件。

对于从未打算居住在被提名省/地区的人士,在A44(1)报告可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40(1)(a)项,及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IRPR)第R87(2)(b)条,说明申请移民时提供虚假误导信息(misrepresentation)。

如果对被审核人士的提名省份/地区的居住意愿有疑,海关官员也可以执行下列选项:

要求申请人自愿放弃永久居留申请。海关官员应没收申请人的永久居留确认函(CPR the Confirma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ce ),通知发放CPR签证的海外办公室和相应提名省/地区的移民部内陆办公室。

如果申请人不愿放弃永久居留申请,海关官员可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3条,顺延身份审查,授权申请人进入加拿大。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 职责范围 Delegations and Designations (英文版)第102条,审查责任应指派给提名省份/地区的移民部办事处。海关官员应没收申请人及随行家属的永久居留确认函(CPR the Confirma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ce ),将该确认函及案件信息(例如,不打算居住在该省/地区的个人声明,官员的核审笔录)转发到适当的移民部办事处。

注:如果申请人指出是移民代理或中介告知其不必居住在提名省份/地区,海关官员应通知提名省/地区的移民部内陆办公室,以便使用移民部的FOSS电子文档系统(Field Operations Support System),将该中介代理的信息记录在案。

移民部办事处操作指引

移民部内地办事处应联系提名省/地区相关部门,并提供主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相关的案件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提名信编号。及时通知省/地区相关部门,可让他们尽早与事主进行沟通。

  1. 如果在移民部CIC审查之前,提名省/地区选择撤消其省提名证书,移民部内地办事处应告知申请人,他们的永久居留申请被拒, 同时应该完成 A44(1)报告。
  2. 如果提名省/地区选择保留其省提名证书,并移民部CIC内地办事处经审查,满意其居住意愿。申请人可继续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3. 如果提名省/地区选择保留其省提名证书,并移民部CIC内地办事处经审查,不满意其居住意愿。移民部CIC内地办事处可提交A44(1)报告 。
  4. 如果移民部CIC内地办事处,审查发现申请人不愿或从未打算在提名省居住,可提交A44(1)报告。

移民部CIC内地办事处官员应按联邦与各省的移民协议与各省充分沟通。

加拿大联邦政府与各省签署的移民协议 链接: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laws-policy/agreements/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