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消息,不再开具18种证明材料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公布了18种证明材料不在公安部门开具,那么具体怎么办呢?

公安部发布消息,不再开具18种证明材料

公安部发布消息,不再开具18种证明材料

身份证号码升位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姓名写错: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身份证丢失:对于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市(县、区)局都有身份证办证中心,到那里不但能补办,还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

偿还能力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开生存(健在)及死亡证明的,应该找卫生防疫部门。

亲属关系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丢失后立即补办,或者办理临时身份证,即不需要开身份证丢失证明;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实际居住地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人员失踪证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报警,请求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到场。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所以单位需要此证明的,事先请让单位开介绍信,免得折腾两次。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对于证件、印章丢失的,报过案的,派出所只给开报案登记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由组织出面办理。

房产情况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的证明: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