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

中国海关2016 新规 5种行李将不放行

  从2016年6月1日开始,中国大陆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5类入境行李不予放行,包括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

  公告中的”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以皮鞋为例,个人正常携带一两双皮鞋进境不会受影响,但如果一名旅客携带五、六双甚至更多同一款式的皮鞋进境,就可能被认定为用于商业用途,不予放行。

  也就是说,如果在海外购物数量太大,又或者是”人肉代购”的话,在入关时将面临行李被扣暂存的问题。

  香烟:旅客从香港、澳门可免税带回香烟200支(一条),从其他地区可免税带回香烟400支(两条)。光碟: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而手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均属于不予免税商品,按规定徵税。如需从境内带出并带回的,在出境前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填写申报单,在回国时主动向海关人员出示申报单即可免税验放。

  5种行李暂不放行的情况包括: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PDF: 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