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公证处办理加拿大移民类公证费问题
你好! 我在广州市公证处办理加拿大移民类公证。按照价目表,每项应收取80元另加翻译费50元,共130元(含一式二份)。 但实际办理时发现:该处一般公证无需翻译的收取130元(含一式二份);要翻译的130元加翻译费50元,共180元(含一式二份);未受(受过)刑事处分公证180元(英文/含一式三份);户口本公证130元加翻译费80元,共210元(含一式二份)。 请问:广州市公证处以上收费是否合理? 另,请尽量用电子邮箱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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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广州市公证处办理加拿大移民类公证。按照价目表,每项应收取80元另加翻译费50元,共130元(含一式二份)。 但实际办理时发现:该处一般公证无需翻译的收取130元(含一式二份);要翻译的130元加翻译费50元,共180元(含一式二份);未受(受过)刑事处分公证180元(英文/含一式三份);户口本公证130元加翻译费80元,共210元(含一式二份)。 请问:广州市公证处以上收费是否合理? 另,请尽量用电子邮箱回复
Read more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前不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Read more现发布公证、认证、健在证明、婚姻登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办须知(样本),供有关驻外使领馆参考选用。
有关样本不直接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证业务的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请径向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或领事窗口咨询。
· 签证申请表下载
· 护照、旅行证申请表下载
· 公证、认证申请表下载
· 健在证明申请表下载
二、总领事馆受理的公证种类: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宣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寄养委托书、生存健在、居留、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的公证。(本馆不受理有关财产赠与、财产担保和财产继承等类文书的公证业务。当事人的此类业务可在加拿大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及省政府办妥公证、认证后,再到本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三、办理公证所需文件:当事人须持本人有效护照、枫叶卡、学习签证、工作签证以及与所申办公证种类有关的证明材料。我馆不受理来加拿大旅游或探亲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注:凡申请财产类(如: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出售、出租、转让委托书公证,均应提供该财产的产权证原件或近期公证件、结婚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结婚公证书)。如该财产已在银行作贷款抵押,除提供产权证外,申请人还须提供银行同意处理该财产的证明书及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书原件,财产是共有的,一般需所有财产共有人一起申请;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和付款收据]。
Read more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领区为BC省和YUKON地区。本馆只授权认证经加拿大BC省和YUKON地区政府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证书和法律文件。
二、上述文件不得违背中国的有关法律。
三、办妥BC省或YUKON地区政府的认证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总领事馆的认证;超过三个月者,总领事馆不予认证。
四、申办总领事馆认证,可径在总领事馆签证大厅收件窗口办理。即:填妥并签署《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将需总领事馆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起交收件窗口。(注:如原文件页数过多,可只复印省府认证书首页和所附主要文件的首页及含有公证处签章的末页;复印时请勿将文件装钉拆散。凡拆散过的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责任自负,本馆不予认证)。
Read more居住在加拿大BC省和YUKON地区的华侨和加籍华人,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申领离退休金,可向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申办生存证明。具体手续如下:
一、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含有本人照片和中文姓名的证件:中国护照、退休证、身份证等)及复印件,并填写《健在确认表》,经我馆领事官员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健在证明,无须交费。
二、若申请人因年迈体弱、居住地离总领馆遥远或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总领馆办理,可委托他人申办,代理人可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或离退休证的原价和复印件,以及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供当地公证处、律师或当地医生、华人社团出具的生存证明(华人社团出具的证明必须有该社团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Read more拟送往中国使用的由加拿大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证书以及加籍当事人的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起诉状等,需先在加拿大有关机构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然后再到中国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其程序如下:
Read more3、《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声明书》(模板/模本)参考格式:
我,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国X省X市/县。本人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声明之日止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未曾结婚(或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本人与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国X省X市/县)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我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Read more一、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达到中国法定婚龄,即: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二、华侨在中国与中国公民结婚应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有效护照;
2、单身证明(MARRIAGE SEARCH CERTIFICATE)。【此件请到所属省或地区人口统计局(Vital Statistics Agency)开具,经所属省或地区政府认证处(地址附后)和中国总领馆分别认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书公证。(此声明书需经加拿大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公证,并经所在省政府认证处和中国总领事馆分别认证)。
Read more一、什么叫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等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驻温哥华总领馆办理公证的依据是什么?
总领馆领事官员依照国际法、国内法、双边条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接受领区(BC省和育空地区)内中国公民的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Read more外国记者赴华短期采访或常驻须知
请将以下材料送交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签证组(1号窗口):
(一)由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赴华采访申请函及在华活动详细日程(包括人员名单、抵离时间、采访地点、采访内容);
(二)被采访人/单位提供的邀请函;
(三)申请人护照、职业记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签证申请表;
本馆受理本领区(BC省和YUKON地区)的各类赴华签证申请。申请人必须如实、认真、仔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如表格填写不实、漏填、字迹不清楚,可能导致签证申请遭到拒绝,或延误旅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审发签证,有权依法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依法改变、取消已发签证并无需说明理由。
Read more中国香港特区签证或进入许可
一.下列人员赴香港特区可免办签证或进入许可:
(一)加拿大公民持有效护照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短期旅游或经贸活动、停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或过境;
(二)享受免签待遇的其他外国公民在其免签期限内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或过境。
二.下列人员赴香港特区,必须直接或通过我馆向香港特区入境处申办签证或进入许可:
(一)加拿大公民赴香港特区从事短期旅游或经贸活动,停留期超过三个月者;
(二)享受免签待遇的其他外国公民在其免签期限内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或过境,拟在港停留时间超过免签期限者;
(三)外国常驻香港的领事官员及国际组织机构人员;
(四)不享受免签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人员,无国籍者;
(五)拟赴港居留、学习、受训、工作、投资、探亲或与家人团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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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妥并签署的香港特区护照(海外用)申请书。16岁或以上申请人须填写ID843表;16岁以下儿童须填写ID844表。
2、申请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影印件(只需载有照片和个人资料的一面)和有关证明文件。如申请人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须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此类申请人须填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表格(ROP143/ROP144表)并连同填妥的护照申请书一并递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文件请参见随申请表格一并提供的填表须知。
3、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一式三张。照片的尺寸应不大于55X45毫米,不小于50X40毫米。照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颜色以中度的兰色、红褐色、紫色、绿色或粉红色为宜,切勿用黑、白、黄色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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