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环境:第4章 投资法规及程序

一,主要投资法令

(一)投资法令

加国於1985年通过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提供联邦政府一些基本运作的方针,以协助「加拿大人」及「非加拿大人」投资者在加国进行投资及收购事宜.

概括来说,「加拿大人」投资者系指:

1,1976年移民法所界定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但不包括已具有资格申请加拿大公民籍逾一年的永久居民).
2,加拿大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或其辖下任何单位.
3,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公司,合夥经营,信托公司,合营企业或加拿大投资法所特别界定可予视为加拿大人控制的任何机构.

至於「非加拿大人」则意指不符合上述定义之投资者.

(二)公司设立型态

加拿大的法律是源於美国大陆法体系,经营企业的主要型态有:

1,公司(Corporation):

加国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可为私有或公有.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须向加国联邦政府或省政府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在加国设立公司之优点为股东责任有限及容易投资.

2,合夥(Partnership):

合夥型态之企业系受省法令管辖,主要有三种型态:

(1)无限责任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系全部合夥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其优点在於可汇集各方的长处於一身,但缺点则为需向各方协调,比较会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魁北克省规定债务清偿时可从合夥名义下之资产开始,不必从合夥人个人资产开始清偿.

(2)有限责任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合夥关系通常以正式的合夥契约为凭证,至少有一位的无限合夥人管理合夥事业,并负有清偿负债的无限责任,其他有限责任合夥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夥事业的经营管理,其应负的责任仅限於其出资额.

(3)未声明之实质合夥(Undeclared Partnership):魁北克省对於未经法律登记但有合夥事实之合夥,视为「未声明之实质合夥」.合夥人对其他合夥人用於合夥之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3,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

系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归之於个人,而以个人的名字或商号名称经营事业的小型企业.

4,外国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

外国公司之子公司需要向营业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与缴费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

5,合资(Joint Venture):

系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定,各自贡献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目前并无相关法令管辖,其权利义务完全依相关方之契约决定.

(三)投资限制

投资人除应注意适用於一般投资申请的法律外,亦应注意加国对某些特殊的产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限制行业包括图书出版,农牧,航空,制药,采矿,石油与天然气,酒类销售,银行业,广播业,铀矿业,渔业,通讯业,运输业等等.另外也需要遵守其他如环境法,竞争法,劳工法,商标法与各项标准之技术性法规之规定,例如:

1,「银行法」(Bank Act):规定任一投资者对银行之持股不得超过10%,外资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请参阅
http://laws.justice.gc.ca/en/showdoc/cs/B-1.01.「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naies Act)对保险机构,及「信托及贷款银行公司法」(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对信托贷款金融机构亦有类似之要求,请分别参阅http://laws.justice.gc.ca/en/showdoc/cs/I-11.8 及http://laws.justice.gc.ca/en/showdoc/cs/T-19.8).

2,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规定非加拿大人,或直接/间接由外国人所控制之公司不得申请广播执照,请参阅http://laws.justice.gc.ca/en/showTdm/cs/B-901.

3,「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限制通信产业之外人总持股比例应在20%以下;请参阅http://laws.justice.gc.ca/en/showtdm/cs/T-3.4.

4,「加航公共参与法(Air Canada Public Participation Act)」:限制外资股权在25%以下;请参阅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10.1.

5,许多省份对特定用途之土地设有所有权限制:例如原住民保留区.

工业部积极表明欢迎外资公司前来投资加国的电讯公司,工业部建议国会重新审查加国电讯及有线电视公司的外资持股限制规定.并於2009年3月提出拟修改「加拿大投资法(ICA)」中有关审核外资之规定,由现行的3亿1,200万加元提高至10亿加元才需政府审核.

2010年3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本(2010/2011)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亦宣布加拿大考虑将放宽电信产业(其中卫星部门将列为优先开放)及铀矿对外人的投资限制,加拿大工业部认为在不违反加拿大国家安全及对加拿大有净利益(net benefit to Canada)原则下,开放外资有助增进就业机会及创新能力.目前加拿大电信法(1993 Telecommunications Act)规定加拿大电信公司之外资股权不得超过20%,控股公司之非加拿大人(non-Canadians)股权不得占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至少80%须为加拿大人,直接或间接由外国人所控制之公司亦在限制之列.外资对卫星部门兴趣不大,如果加国政府进一步开放其他通讯业,一般预料将有新一波并购潮,例如加拿大三大电信业者之中的Bell公司及Telus公司可能会合并才能面对竞争,加国电信龙头Roger公司会买下Cogeco Cable Inc.,比较小的有线业者则可能遭美国大型企业或国际集团并购.

另外,根据加拿大投资法(ICA),外资占铀矿产业股权不得超过49%.全球最大的铀矿公司为加拿大的Cameco Corp.及法国的Areva of France,位於加国萨士卡其湾省的Cameco公司有受特别法保护及相对限制(例如总部须设在萨士卡其湾省,联邦政府限制非居民不得占该公司股权15%以上,总外资投票权不得超过25%等),并不担心政府开放铀矿产业,认为相对的其他国家也会开放,反而有利该公司对外取得铀矿开采权,法国的Areva加国分公司对加国新措施特表欢迎,表示因此将有助该公司在努纳瓦特区(Nunavut)的新矿开采计画.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赴加拿大投资必先确定所欲投资之产业别及公司型态,以利比较各省的投资优惠并确定应受那些联邦与省的法令规范.

加拿大规范投资最主要之法规为「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ICA),除某些敏感或特殊产业(例如金融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非加拿大人不得申请广播执照,电讯业不得超过20%等),基本上加拿大对外资采开放态度.

加拿大政府设有服务企业窗口(Canada Business – Services for Enterpreneurs),包括协助成立新企业,设立程序,企业名称登录,设立税务帐号,许可证等说明及申请表件,详细请参阅网站http://www.canadabusiness.ca/eng/.

外人投资系由加国工业部(Industry Canada)管辖.根据ICA,外人在加国成立新企业或收购加国企业,按其投资金额及投资型态不同,或只须通知(notification)联邦政府,或须经过审查(review).以下为ICA对外来投资之规范情形:

(一)外人投资如系以成立新企业或并购但未取得控制权之方式为之:根据ICA第11,12条规定,投资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只需向主管机关报备即可(subject to notification),亦即投资者只须在投资进行之前,或在事后30天内,将投资计画通知主管机关,如非属敏感或特殊产业,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须再进一步呈报资料,亦即不须经过审核或批准.

(二)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须向加拿大联邦政府(如工业部公司登记处)或省政府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则须向营业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及缴费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

(三)如果外人系投资於敏感或特殊产业,或收购现存之加拿大企业超过一定金额:则该项投资不仅要申报,并可能依据ICA相关条款需要经过审核(review)及核准.根据ICA条例第15条,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下列各项:

1,书籍,杂志,期刊,报纸之出版,发行或销售.
2,电影或影像产品之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3,音乐录音带或录影带之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4,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之形式的音乐,其出版,发行或销售.
5,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播送.

(四)加拿大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条文修订其投资法令,通常适用国际条约或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更优惠的待遇:投资人如为NAFTA或WTO会员之人民,则可适用NAFTA或WTO之投资规定;例如根据ICA第14.1条,来自WTO会员之投资者,只有当其所欲投资之加拿大公司资产达一定水准时,方需经过审查,而此一资产水准,加国主管机关每年调整,以2007年为例,被直接投资的加拿大公司资产在2亿8,100万加元以上的投资案才需要审查,2008年提高到2亿9,500万加元以上,2009年再提高到3亿1,200万加元以上,2010年改为2.99亿加元.然对敏感产业如矿业,金融,交通,及文化等产业则不适用.

(五)若非WTO会员国民之并购案: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4(3),14(4)及15条规定,需要审核的情形为:

1,直接投资:加拿大企业资产总值在5百万加元以上者.
2,间接投资:加拿大企业资产总值在5千万加元以上者.
3,如系成立或收购具有文化性(cultural heitage)或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之企业:包括出版,电影,音乐及广电业,则无论企业大小规模都需先经过审查.

如果投资案须经过审核,则投资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投资计画详细资料,依据ICA第16,17,20及21条规定,每一投资案都将以个案方式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系对加拿大有利(net benefit to Canada),才会获得核准.下列是加拿大政府评估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

1, 该投资案对加拿大经济活动之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设备零组件或服务之使用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增加加国外销.
2, 加国人民是否得以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之产业中得到参与之机会.
3, 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是否能促进科技之发展,产品创新及多样化.
4, 对该产业或相关产业之竞争情形有何影响.
5, 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相容.
6, 对加国在国际市场上之竞争力是否有助益.

尽管加拿大一向欢迎外资,但亦审慎以对,最近一例为2008年5月加拿大工业部即以对加拿大无净利益驳回美商Alliant Techsystems Inc.欲以13.25亿加元收购加拿大企业MacDonald, Dettwiler and Associates Ltd.的Information Systems and Geospatial Businesses部门的投资案.

投资申请如果不被视为「对加拿大有利」之投资,则可向主管当局提出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以此种保证方式取得许可之投资,可能在日后受到主管当局之审查,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其当初之保证.这种保证方式的运用提供一极具弹性之工具,使得投资申请可依据当前对加国经济有利之项目,随时修正.

(六)如投资之行业涉及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或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行业:如出版,影像,音乐及广播等,则属加国「多元文化部」(Heritage Canada)管辖,无论所投资之资产总额多寡,均需经过该部审核.

(七)投资案主管机关除加拿大工业部外,加国工业部「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依据「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对企业并购之投资案,需就商业公平竞争及反托拉斯之立场提出意见,即使无需经过ICA审查的投资案,在某些情形下,在合并前必须向加国竞争局报备.竞争局的职掌之ㄧ就在於限制一些会对加拿大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影响的交易,因此即使是已成立之企业如寻求扩张营运,有意取得现存加国企业之控制权时,也一样需要符合竞争局之要求.

竞争局采取取缔的制度,而非采取发给核准的制度,竞争局有权力采取行动制止某一并购案,使并购案被撤回,或者被搁置不决;或对已完成之并购案进行调查后向「竞争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就该并购案提出异议.

(八)此外,近年有些加拿大研究机构或企业吁请政府在衡量外资及加拿大竞争力时,亦应对会影响国家安全之外资并购案予以否决.

三,投资相关机关

「加拿大投资法」为加国联邦政府管理外人在加投资的法令,除某些特殊产业外,基本上,外人投资系由加国工业部(Industry Canada)管理,外人在加国收购企业或成立新企业,可能需要接受审查或有通知联邦政府义务的情形已如前所述.

工业部主要任务除了负责加拿大投资法之编修,审核及实行外,并对投资者提供服务,以吸引外人至加国投资.另外加国外贸部设有投资局(Invest in Canada Bureau)协助外来投资者,并在主要城市设有分局提供专人服务,请参阅网站http://www.investincanada.com.

四,投资奖励措施

加国政府提供之奖励措施包括现金补助(Cash grants),成本分摊(Cost-sharing),偿还性贷款(repayable and forgivable loans),技术协助(technical assistance)以及股权投资(equity participation).其中金融补助适用於下列各方面:劳工之招募及训练,新产品或新制程之开发,位於加国特定区域内企业之扩展或现代化,研发成本之税负抵减.

一般说来,上述奖励措施之申请条件,皆较为严苛,因此,投资者仍须谘询相关政府机构以确定是否符合.不过投资者若能证明该公司优越之技术,行销,制造,管理及财务等表现,该计画对提高加国就业,增加出口,加强使用技术之竞争力有贡献并提供详细营运计划,则有较大机会获致政府之金融补助.

此外,加国各省为推动域内经济发展,提高就业机会,亦多订有相关优惠措施以鼓励投资.兹详述如下:

(一)联邦级优惠(Nation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1,科技研究及实验发展计画(Scientific 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 Program):从事研发相关之企业可就其职员薪津,原料及设备获得投资税抵减.本计画由加国国库署(Canada Revenue Agency, CRA)负责.

2008年3月联邦政府进一步放宽适用本计画,包括延伸本计画让小型加拿大籍公司(small Canadian-controlled companies)也可以适用,每年可以减税的R&D支出由200万加元增加到300万加元,最高可以减税金额由70万加元增加到100万加元等,另外政府亦将改善退税表格的设计及退税流程,以减少过去厂商申退手续繁琐的抱怨.

2,产业研究协助计画(Industrial Research Assistance Program, IRAP):在加拿大之外国中小企业子公司可获得该计画之到场技术援助.本计画由加国国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负责.IRAP系藉NRC旗下21个研发中心与产业界合作,利用技术授权方式至今已支助加国约8,000家中小企业发展新技术,创造工作机会或创立新公司.2008/09年度NRC/IRAP与加国1,400余家中小企业签订总额达7,000万加元的融资合约,以提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技术基金,并培育加拿大青年人才.2010年NRC/IRAP获加拿大政府额外2亿加元的补助,其中1亿7千万加元将用於为1,360家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基金,余3千万加元用於协助企业主雇用1,000余名高职毕业生.

另外NRC在加拿大全国有15个产业合作发展机构(Industrial Partnership Facilities,IPF),藉由 IPF 的研发专业及设备协助中小企业创业及创造优质产品.目前NRC/IPF已孕育出137家公司,并将协助这些公司的产品商业化.

3,科技夥伴计画(Technology Partnerships Canada):对於高风险但对加国有潜在利益及创新之研发予以补助.本计画由工业部Industry Canada负责.

4,加拿大企业发展银行创投基金(BDC Venture Capital):对於科技业,愿意永续经营,并以市场导向为基础之公司提供贷款.

5,自然科学及工程研究委员会(Natural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 NSERC):该委员会与在省级政府或联邦政府登记有案之企业合作,藉以鼓励大学及学生之研究发展.

6,Precarn基金:该基金之申请者需包含至少两间以上之企业及一间大学,从事情报系统之科技发展.

7,电影赋税优惠计画(Film Tax Credit Programs):为扶持加国电影产业发展,申请者必须是在加国申请公司执照.本计划由国库署负责.

8,生质燃料计画(ecoEnergy for Biofuels Initiatives):2008年至2017年计画,主要内容包括:

(1)鼓励乙醇及生质柴油等新生质燃料之发展.
(2)2010年起汽油中应含5%之再生燃料,2012年后柴油及暖气油(heating oil)中应含2%之再生能源.
(3)生产乙醇或其他可替代汽油之再生性燃料厂商,前三年可获每公升0.1加元之补贴;生产生质柴油者每公升可获0.2加元之补贴.
(4)提拨5亿加元研发新一代生质燃料技术,2亿加元成立生质燃料基金协助农民进行相关能源生产,2,000万加元成立生质燃料契机基金协助农民开发相关产品新市场.

(二)省级投资优惠(Provinci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1,亚伯达省:公司税退税Business Tax Rebates.

2,卑诗省:电影电视租税优惠Film and Television Tax Credit and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科技研究及实验发展租税优惠Scientific 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 Tax Credit,卑诗省矿业暨探勘租税优惠BC Mining and Exploration Tax Credit,图书出版业租税优惠Book Publishing Tax Credit,国际金融公司退税优惠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ctivity Act.

3,曼尼托巴省:租税优惠.

4,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省:制造加工利润税优惠,小型企业租税优惠,经济多样化及企业成长计画,直接业主权益租税优惠,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电影及影带租税优惠.

5,纽布朗士维克省:电影业优惠,一般租税优惠.

6,西北地方特区:风险性资本投资优惠.

7,新斯科细亚省:科技研发租税优惠,企业融资优惠,电影业租税优惠等.

8,安大略省:研发挑战基金,创新租税优惠,安省企业研究协会租税优惠,安省新科技租税优惠等.

9,爱德华王子岛:企业辅导计画,业主优惠计画,租赁优惠计画.

10,魁北克省:促进研发计画,租税优惠计画.

11,萨士卡其湾省:租税优惠计画.

详细优惠请参阅加国各省或特区政府网站如附录一及三.

(三)加国协助中小企业发展之辅导措施

加国企业型态多属中小型,政府各级单位也对辅导中小企业提供特别协助及优惠措施,例如加国工业部设有「中小企业谘询服务处」(Small Business Advisors),由各省级及地区政府之企业及经济发展局,产业公会,取得认证之专业人士及企业顾问等组成,中小企业可上网自行寻找适当的地区及行业询问,服务内容包括会计,法律,税务及管理等.另允许民间部门以会员制或收费方式提供中小企业谘询服务.

根据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 Canada)的定义为:受雇员工小於100人者属小型企业,介於100人至500人者属中型企业,500人以上者则为大型企业.
另根据加拿大银行公会(Canadian Bankers Association)的定义:如果申请获核可贷款在250,000加币以下者为小型企业;对加拿大出口发展局(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而言,年出口额在100万加元以下者则为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中受雇员工小於5人者(又称微型企业,micro-enterprises)约占80%.

小型企业的商业活动约贡献加拿大国内生产毛额(GDP)30%,超过3分之2的小型企业从事於健康照护,建筑,旅馆餐饮业,林木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果以制造业或服务业区分,则约25%的中小企业从事制造业,余75%%从事服务业.

加拿大对中小企业之辅导有下列措施:

1,工业部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检视表(Canada Small Business Policy Agenda)」,协助健全商业及经营环境,包括排除法规障碍及协助提供小企业融资运作,并按规定每5年评估一次「中小企业融资法」(Canada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Act,CSBFA)向国会报告.

2,工业部推行「产业及地区繁荣政策(Industrial and Regional Benefits Policy)」

(1)公开刊登相关投资,招标及采购公告;
(2)公开取得招标之承包商及所需的供应商资格(如ISO);
(3)工业部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简历,对部分工程及采购,工业部得指定特定中小企业为供应商.

3,工业部设立专属网站

(1)「小型企业研究及政策」(Small Business Research and Policy):提供约1,700多个研究文件,政府政策及统计参考资料.
(2)「出口机会」(ExportSource):由联邦政府Team Canada Inc. 协同省属地方出口单位,提供全球出口讯息及能力训练.
(3)「中小企业融资计画」(Canada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Program,CSBF):协助中小企业开创新事业,扩充目前规模及设备现在化等,并提供专属服务窗口.全国参加此项贷放服务的金融机构有1千多家,加国政府对金融机构因参加本专案计画所发生的呆帐补贴85%.
(4)「加国商业」(Canada Business):免费提供加国企业有关政府计画,服务项目及成立新企业的相关法规.
(5)「企业回应」(Suggest a Link):接受企业回应其他更佳的服务资讯,以分享其他中小企业.

4,赋税署设立中小企业专区

加国赋税署(Canada Revenue Agency,CRA)提供各项税制解说及电子服务作业;为顾及中小企业缺乏处理繁琐税赋的理财工具,加国CRA近年持续删除或简化部分税赋项目,包括省税及联邦税的支付方式,员工保险费及退休金提拨的扣抵,附加税及关税等,以简化中小企业的管理及支出.

5,成立种子基金,提供简易融资

(1)「中小企业融资中心」(Small Business Funding Centre):加国政府提拨1,200亿加元,设立融资专案计画.对某些符合资格者,甚至可以免费获得补助成立新企业或扩充企业规模.

(2)放宽融资规定:修改「加国金融公会法」,使保险公司及小型金融业者得参与提供贷放业务;并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计画亦提供融资,以鼓励创新.
五,其他投资相关法令

在加拿大投资并毋须在加拿大居住,惟非加拿大居民的投资人应注意加拿大投资法,本法明定外人投资之通知及审核程序.此外,在加投资尚需注意依产业特性与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加国之反垄断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反仿冒法等法规,以及投资特殊产业如广播,电视,报纸及金融机构等之相关法令规章.

近年环保意识高涨,赴加投资者也需注意相关环保规定,例如:

(一)新温室气体排放减量行动计画:该计画系环境部2007年4月提出,为加国保守党政府明确表示强制要求业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政策,内容包括:

1,2020年前达成减少20%温室气体之排放目标,减少总量为150 magatonne;2010年至2020年应以每年2%之速度进一步减少.
2,2012年前将成酸雨即陈住之空气污染物质排放量减少55%,并针对个别产业订定每年之排放上限.
3,管制2011年起产制之小汽车及轻型货车之耗能效率,并依据与美国签署之Clean Auto Pact制定耗能标准.
4,加强推广耗能效率较高之冷气机,冰箱等电器产品.
5,2012年起全面停用传统钨丝灯泡.

(二)加国环境部依据京都议定书(KPIA)规定,2009年提出执行KPIA计画,加国企业除可透过直接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达成减量要求外,亦可透过「工业排放温室气体法规架构(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dustri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所列方式取得排放扣抵额度,如包括:

1,购买他公司或储存本公司未使用之排放余额 (Inter-firm trading).
2,认列非强制减量领域自愿性减量成果 (Offset System).
3,认列1992至2006年先期实施减量成果(One-time credit for early action).
4,投资政府指定之其他GHG搜集/贮存设施(Pre-certified investments)及捐助减量研发基金(technology fun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