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团聚:同居的证据Evidence of cohabitation婚姻伴侣关系的证据Evidence of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同居证据用以确认被担保人(配偶或伴侣)和担保人的同居情况,他们包括:

  • 共同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 共同拥有住宅/地产的所有权;
  • 共同住宅租赁合同;
  • 共同租赁发票。
  • 共同公用事业公司账户(电、气、电话);
  • 共同家庭支出的管理;
  • 共同购买商品的证据,尤其是对家庭用品;
  • 一方或双方邮寄同一地址的信件;
  • 重要文件上显示相同的地址, 例如:身份证件, 驾驶执照, 保险单据, 等等。
  • 分担家庭管理、家务等责任;
  • 证明一方或双方的子女与夫妇双方共同居住;
  • 电话通讯记录。

以上证据列表不一而足,可酌情提供。任何其他自认对申请有帮助的证据,也可以考虑补充提供。

婚姻伴侣关系的证据Evidence of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下列因素可用于确定被担保配偶是否存在婚姻伴侣关系:

  • 共享居所(例如, 过宿安排);
  • 性行为和个人行为(例如, 忠诚、承诺、对彼此的感情) – 证明如有面试的必要;
  • 服务(例如, 共享家务的行为和习惯);
  • 社会活动(例如, 他们作为夫妻在社区和家庭的态度和行为);
  • 经济支持(例如, 财政安排, 拥有财产);
  • 子女(例如, 对子女的态度和行为);
  • 两人作为夫妻的社会认知。

以上列表内容无论完整提交还是分别组合,均可以构成相互依存的证据。请记住,这些证据的精细度,可以程度不一,不必提交所有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