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企業家移民/聯邦自雇移民

(旧例,目前已停办)

聯邦企業家移民

 

 

企業家的定義

1.      具有商業經驗:申請人從移民申請前五年內至少有兩年,經營管理一家合格的事業並控制該事業之部份股權

2.      合法資產淨值至少三十萬加幣(申請人及配偶合併)

3.      申請人需書面表示有意願且有能力履行企業家條件

合格的事業以所占的股份比例來做計算其中並包括:
(1)
員工人數,(2)營業額(3)公司淨資產(4)公司淨所得其審核標準必須為上述四項中最少符合兩項 (請參照以下表格)

「合格事業之審核標準」(過去五年中的兩年經驗標準)

員工人數x持股比例 2

    營業額x持股比例 CAD$500,000

年淨收入x持股比例 CAD$50,000

年淨資產x持股比例 CAD$125,000

 

 

 

 

履行企業家條件

1.    在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的三年內至少有一年期間符合以下條件:

(a)    管理或控制一家合格的加拿大事業的股權達到或大於三分之一 (33.3%)

(b)   續經營管理該合格的加拿大事業;

(c)    該企業必須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至少一個全職工作機會 (除了申請人及家屬以外)

合格的加拿大事業

創業取消條件的審核標準最少持有1/3 (33.3%) 以上股權
在加拿大合格事業之審核標準(三年中至少一年之標準)

員工人數x持股比例 2

    營業額x持股比例 CAD$250,000

年淨收入x持股比例 CAD$25,000

年淨資產x持股比例 CAD$125,000

 

 

 

 

 

2.    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三年內,必須向移民官提出履行條件的證明

3.    報告的義務:

(a)    移民報到後六個月內,必須提供移民官加拿大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b)   移民報到後第18個月至第24個月之間,必須提供給移民官所履行的企業家條件的證明

 

 

聯邦自雇移民

 

自雇者的定義:

自雇者有意願及有能力在加拿大為自己創造工作機會,並在文化藝術或運動領域、農場經營管理、工匠專業技術人士等經濟活動作出實質的貢獻。

 相關經驗:

必需在移民申請前五年內至少兩年具備文化藝術或運動領域、參與世界級的文化亦相關活動或運動或農場經營管理、工匠專業技術人士相關經驗。

審核標準:

        申請人必須符合自雇者定義,且申請人及其隨行家屬必須在加拿大經濟生活上能夠自立;如未符合自雇者定義,申請案將被拒絕,不予續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