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联合国“公约难民”(Convention Refugee)申请
加拿大政府接受联合国公约中有关难民的定义,并且根据该定义作为决定申请者是否会被接纳为居住在加拿大难民的依据。联合国“公约难民”(Convention Refugee)的定义为:因为其种族﹑宗教﹑国籍,或者属于某组织的会员,或者因为政治意见而害怕会在其原居住国家受到迫害的人,这些人不愿意或者不能返回其原居住地了。难民申请人都要提出正当理由去说服移民官员。有的人在申请难民时,编造的故事无法使移民官员相信,因而难民身份迟迟得不到批准。所以申请人最好提出证据(如照片﹑报道)及有关文件来说明在原居住国家受到真正的迫害和威胁。从2008年9月起,加拿大难民申请程序发生了重大改变,申请者不可以重复申请,也不可以由第三国来加申请。
加拿大难民申请步骤:
(1)准备整理申请材料,填写“PERSONAL INFORMATION FORM”(个人情况表)。
(2)一名高级移民官访问申请人或审查文件,然后决定申请人是否可接受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聆讯。如果“是”,转(3);如果“否”进入下面:
a、收到一名高级移民官或一名裁判员发出的遣返令;
b、可申请上诉。除非法庭决定可留在加拿大等待决定,否则会被遣离加拿大。
(3)决定难民聆讯
如高级移民官决定申请人是合格的,会被安排由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主持的整个难民身份决定聆讯的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能够将一些难民申请通过“加快程序”处理,而不采取整个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及其法律代表将与一名难民聆讯官会面。若难民聆讯官满意资料,他/她会写报告呈交委员会成员建议案件不需通过整个审理程序。委员会将考虑及决定建议,以及是否不需要经过整个过程而成为公约难民。如认为可以不加速审理,就要通过正常的难民身份聆汛决定。
如合格,转(4);不合格,转(5)。
(4)通过聆讯或加快程序成功,便成为公约难民,并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须于申请时缴交程序费及移民入境费。
(5)若聆讯失败,可申请上诉。此决定如被准许上诉,转(3);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拒绝,转(8)。
(6)如被准许上诉,案件转入联邦法庭复核。若复核结果成功,转(7);如复核结果失败,转(8)。
(7)司法复核成功,法庭将个案送回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作重新聆讯,返回(3)。
(8)如没有提出上诉,或申请上诉被拒绝,或没有资格作复核,可在15天内提出由加拿大“受保护的非公约难民”审查单位考虑案件。该单位不再审查移民及难民委员会或联邦法庭的决定。若想成功,需要显示受到了客观性的确认危机。该单位批准申请,则可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否决申请,则会被遣离加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