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环境:第7章 劳工

一,劳工素质及结构

加拿大系一拥有多元文化及种族的移民国家,欢迎世界各地优秀人士移民加国,移民政策确保加国一流人才的不虞匮乏,吸引了全球各地高科技人才移民至加;另外加国亦拥有优良的教育制度,教育支出占GDP的比率在七大工业国家中名列第一,加拿大人中学入学比率高於美国及墨西哥,接近100%,为北美第一,而半数以上的加人皆受过高等教育,根据OECD调查,加国在数学,科学及文学方面,名列全球第五名,因而培育出优秀,具智慧且具研发实力的劳动团队,使加拿大拥有技术熟练与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工,为全球组织研发及生产团队最快速的国家.加国的知识型经济主要系建立於拥有众多高知识水准的人员及所拥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IMD2010年世界竞争年报(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显示,加国为OECD国家中受高等教育(包括大学,大专,技术学校)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Financial Times,加拿大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及西安大略大学(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分居全球最佳36名商学研究所(MBA)的第18名及第24名.加国整体劳动力的技术水准亦在七大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举凡属加国所需之高科技人才,加国亦提供快速移民之道,家属意允许在加国境内工作,其本人及家属可迅速取得工作许可证.

加国统计局2010年5月公布,截至2010年4月止,全加总劳动人口为1,857万人,总就业人口为1,707万人,其中全职者为1,377万人,兼职者为330万人;就业人口中男性890万人,女性817万人.

另根据统计局年度资料,2009年全职就业人口中年龄在25岁以上之男性699万人,女性535万人;年龄在15-24岁之年轻就业人口为男性74万人,女性55万人.2009年总就业人口1,685万人中,自雇人口为270万人,其中男性174万人,女性96万人.

基本上,加国劳工成本包括薪资,法定福利(政府养老金计画,医疗计画等)以及由雇主所提供的所有其他福利.其中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因不同产业别及不同地点而异,而法定福利计画成本所占工资比例加国为G7国家中最低,另加国雇主提供之其他福利成本所占工资比例亦不高.

另根据KPMG Competitive Alternatives 2010年研究报告显示,加拿大平均每位受雇者年薪资为59,980万美元,加上法定福利(如养老金等)约为薪资9%,雇主所提供之其他福利约为薪资25%,平均年劳工成本80,079万美元,为G7中劳工薪资成本最低之国家.

二,劳工法令

基本上,劳资关系是由联邦及各省制定的「劳工法」来规范,「劳工法」规范雇用条件,雇主与劳工间之关系.一般雇用及劳工事务主要系由省府管辖,惟对银行,油管,电话,电视,空运,省际运输以及捕鱼等联邦产业,则归联邦政府管辖,联邦政府并通过「加拿大劳工法」对联邦产业的雇用及劳工事务进行监控.对一般劳工可享受的基本工作条件的规定,则由省政府依据工业业别,工人年龄及职业业种等情况订定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保障人权,具体禁止在就业中的歧视行为.

在联邦主要的劳动相关法规为 Canada Labour Code(CLC),各省尚有各省的劳动法规,如安大略省有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及 Ontario Labour Relations Act,卑诗省有Labour Relations Code,魁北克省有Labour Code及Civil Code of Québec 等.

依照联邦政府及若干省政府之规定,除劳工犯重大过错外,雇主若停止雇用劳工,必须於事前予以书面预告,至於应在几星期前预告,一般系按管区政府之规定及劳动者服务期间之长短订定之.对於服务期间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雇主或须支付资遣费.另因工厂关闭而须遣散员工时,依各省规定不同,尚须支付额外费用.

另禁止在就业方面对性别,宗教,年龄,种族等方面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男女应同工同酬.工人可拒绝危险工作.各种员工福利,例如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工人赔偿金制度,养老年金计画等均列为必须实施项目.

劳动契约是雇主和雇员之间根据加拿大就业法律所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所以,欲明确界定劳动条件的雇主,应该以书面方式订定出员工的劳动契约.倘使受雇人未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契约或书面合同,之后关於各项劳动时间或权利义务的纠纷,均将由法院裁定.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官经常以自由心证方式决定当事人适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若无书面契约时,劳资双方兴讼时,均有一定程度之风险.

集体议价权受立法保障,劳方可透过工会进行集体劳动契约的交涉,工业争执的决议,不公平的劳动常规的禁止和罢工权利或停工.倘使企业更换企业主时,另有相关法规保障劳工权利不会因企业所有人变更而受损.加国联邦的产业关系协议会(Canada Industrial Relations Board)和省级的产业关系协议会均对判例法相当熟稔,因此处理类似事件时,多会依据问题遴选适当的争端解决处理人员加以审理.

加国各省雇用法不尽相同,在工资,工作时间,超时工资,假期(休假,例假,产假,家庭照顾假),解雇,同工同酬,退休,保险,劳动环境及工业安全等雇用条件上,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制定各自的最低标准,由於标准与规定因省而异,跨省公司必须确保在各省均符合当地规定.

■2010年各省及特区最低工资率规定如下:

省區或聯邦 時薪 生效日
卑詩省 $8.00 November 15, 2001
亞伯達省 $8.80 April 1, 2009
薩士卡其灣省 $9.25 May 1, 2009
曼尼托巴省 $9.00
$9.50
October 1, 2009October 1, 2010
安大略省 $10.25 April 1, 2010
魁北克省 $9.50 May 1, 2010
紐芬蘭及拉布拉多省 $9.50
$10.00
January 1, 2010July 1, 2010
新斯科細亞省 $9.20
$9.65
April 1, 2010October 1, 2010
紐布朗斯維克省 $8.50
$9.00
$9.50
$10.00
April 1, 2010September 1, 2010

April 1, 2011

September 1, 2011

愛德華王子島 $8.70
$9.00
June 1, 2010October 1, 2010
西北特區 $9.00
$10.00
April 1, 2010April 1, 2011
努納瓦特區 $10.00 September 1, 2008
育空特區 $8.93 April 1, 2010
聯邦政府 依工作地點之省份或地區之規定

资料来源:各省或特区政府网站,参阅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