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投资移民与移民审计

1.移民现象与移民审计的诞生

人类的迁徙是自从人类诞生就一直持续至今的一种现象。迁徙的人被冠用了一个名词:移民。在移民现象中,发达国家始终是移民者的目的地,发达国家不断吸引着从世界各地而来的人们。

然而,在不同的时期,发达国家面对移民者采取着不同的移民政策。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时期,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制约着发展的速度,此时的发达国家急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机械化大生产之中,对于移民政策会相对宽松。

当经济发展逐渐平缓,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被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所替代,发达国家不再需要简单的劳动力来促进发展,而是需要更多拥有商业经验、资金以及一些特殊技能的人员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能否为本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是所有移民归化接受国所关注的重点,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移民申请者是否拥有本国所需的技术,成为经济生产的劳动者;或是移民申请者是否拥有雄厚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本国的经济发展并为本国的国民就业提供帮助。前一类型被称作为技术移民,而后一种就是商业投资移民。由此,商业投资移民作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移民政策和移民类别正式出台。

如何证明移民申请者是否拥有雄厚的资金进行商业投资并且为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已经成为移民归化接受国需要了解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该问题的答案,不是移民管理当局自身能够解答的,必须有一个既独立于移民归化接受国的移民局,同时也独立于申请者的中介方来出具证明。这个中介方就是民间审计师。由此,移民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类型诞生了。可以这样说,移民审计这种特殊的审计类别是随着商业投资移民政策的诞生而诞生的。

2.移民审计的主要内容

移民审计的程序并没有相关的准则或是法律进行明文规定,而是根据不同国家移民局所需要移民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来进行审计,因此,审计工作的目标以及审计程序都是灵活变动的。大多数国家相似类别的移民所需提供的材料不尽相阿,但并没有根本的差异。

(1)与资金相关的审计

所有移民归化接受国在商业投资移民类别中都规定了移民申请者所需拥有的资产数量,或是拥有某企业股份的数量等等有关资金数量的最低限额。例如澳大利亚商业投资移民163A类成功商业人士移民,就要求申请者在申请前4年的2个财政年度中在一项或多项生意中占有10%以上的股份,且每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澳币 (约200万人民币),全家净资产不少于35万澳币(其中25万用于投入澳洲生意,lO万用以安居费用)。

那么,移民审计的所有审计工作都将针对以上的条件进行,即核查申请者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了以上的条件。审计人员应该检验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年检纪录,以确定申请者所在企业是否真实存在,经营的业务范围是否合法;核实全套营业文件,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确定申请者所在企业的规模及资金的充足性,以及申请者在企业内所占的股份数是否达到标准下线。

企业的营业额取决于销售收入,因此审计师工作范围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应核实收入的合法性、收入是否是具有持续性的,入账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存在,销售凭证是否完整等等。

(2)与税收相关的审计

移民归化接受国设定移民者的条件主要是为了核查移民者来到本国后是否可以为本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而核查的依据就在于申请者对原籍国的经济发展是否作出贡献。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国家是否有所贡献不仅在于创造的营业业绩的高低,更重要的是缴纳税额的高低。依法纳税是发达国家公民最重要的义务之一,税收也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税收主要用以进行市政建设以及福利项目,来完善国家的硬件设施和福利制度,为国民提供更优质的生活条件。

因此,移民审计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核实申请者的纳税资料与数额。申请人持股企业过去两年公证过的税单、所得税税单、增值税税单及其它与税务相关的文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单,都必须纳入审计的范围。审计师必须核实申请者的所有合法收入是否全额纳税、所有的退税项目是否合法、凭证是否完整,个人收入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等。

3.移民审计的特性

(1)移民审计主体的资格认定

移民审计主体,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移民审计的资格认定,有着很强的特殊性。移民审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但是并不是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移民审计业务。可以承接移民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不能由移民申请者决定。不同的国家在移民相关的政策中进行了规定可以承接移民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是法律许可的。只有移民归化接受国家的移民署或有关当局认可的机构和个人出具的审计报告才是有效的。

移民归化接受国一般是自由经济体制,为什么要对移民审计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呢?其理由大致如下:

1、经济制度的差异。对于移民归化接受国政府而言,本国的注册会计师对于移民申请人原籍国的会计体系、税收制度以及经济状况无法得到一个全面的信息。

2、成本限制。同时,由于地域的局限,由移民归化接受国的本土会计师亲临移民申请者所在国开展审计工作的成本相对比较高昂。

3、专业资格的差异。移民申请人原籍国的注册会计师,可能不被移民接受国所承认。例如中国是近年来移民申请人较多的地区,中国内地地区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及权威性尚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

4、语言的差异。英文作为通用商业语言的特殊地位,使得归化接受国移民审批监管主体难以依赖原籍国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移民申请人的商业背景及其从商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那么,移民归化接受国对移民审计主体是如何限定的呢?移民归化接受国的移民审批监管主体一般从如下两个力面对从事移民鉴证服务的会计师进行了资格限定:第一,有在移民申请人原籍匡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工作经验;第二,隶属于具有良好公信度的相关会计专业团体并成为其执业会员或受雇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公司(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例如:具体负责大中华区移民申请审批事务的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馆签证处在其刊发的《商业移民所需相关文件指南》中规定,为大中华区的移民申请人提供以移民澳洲为目的的鉴证及相关服务的会计师必须隶属于如下4个会计专业团体(professional body)并成为其执业会员,同时必须具备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经验1: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澳洲皇家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澳洲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澳洲国家会计师协会(rnle 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 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馆签证处同时也声明,由设立于中国内地的四大会计师行出具的鉴证报告将同样被采信,即便签发该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并不隶属于上述四家会计师专业组织。

(2)移民审计的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做出评价,以保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第四条中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移民审计的目标就完全不同。移民审计旨在保护移民归化接受国的利益,并非针对申请者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移民审计是要证明申请者是否确实拥有了移民归化接受国的移民政策中规定的资产或营利能力的条件,证明其资产和营利的来源是否合法,且是否具有持续性。

移民局强制要求移民鉴证必须以国际审计准则ISRSdd00或ISRE2400为标准。国际审计准则ISRS4400的名称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最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其中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就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移植了国际审计准则ISRS4400。“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为我国的移民审计以及其他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审计、审阅、鉴证以外的服务提供了准则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