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临时外国劳工:《BC省 就业标准法》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指南(1)
开始雇佣关系 – 雇主义务
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是受雇向雇主提供做饭、打扫卫生、照看小孩或其他服务并寄住在雇主家的人员。
如果您正在雇用(或已雇用)家政服务人员,您即是雇主。您有责任向您的雇员提供雇佣合同。
您有权挑选家政服务人员并设置雇佣条款和条件。您也有义务确保这些条款和条件满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Employment Standards Act(《雇佣标准法》)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A) 登记
雇主必须在Employment Standards Branch(雇佣标准管理局)的住家保姆/家政登记处登记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
如果您计划将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引进加拿大 – 不论是通过直接(亲自)或间接(通过职业介绍所)方式- 您都需要在管理局登记您雇用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的意向。您必须在雇用30日内向管理局提供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的姓名。
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DL.ESBDomesticRegistry@gov.bc.ca
或邮寄至:
Ministry of Labour
Employment Standards Branch Domestic Registry
1577 – 7th Ave, Prince George BC, V2L 3P5
或传真至:1 866 861-8700
B) 雇佣合同
《雇佣标准法》要求雇主和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开始前签署雇佣合同(有时亦称为雇佣协议)。合同应概述雇佣条款和条件,且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 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需要履行的职责;
• 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每周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和天数
• 工资率 – 允许的最低工资为:
o 2011年5月1日 – 每小时$8.75元;
o 2011年11月1日 – 每小时$9.50元;
o 2012年5月1日 – 每小时$10.25元;
• 商定的每月食宿费金额;
• 工资支付时间(例如,每两周一次或每半月一次);
如果按月或按年计付薪资,则全部工作小时数的每小时工资必须至少等于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要确定每周工作40小时月薪为$1,800.00元的工资是否至少等于最低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1,800.00元 x 12个月 ÷ 52周 = $415.38元/周 ÷ 40小时 = $10.38元/小时
月薪$1,516.67元相当于每周工作40小时且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75元;月薪$1,646.67元相当于每周工作40小时且最低工资为每小时$9.50元;月薪$1,776.67元相当于每周工作40小时且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0.25元。
食宿费每月最高收取$325元。(此金额会因法规的变化而改变)。
合同可能还包括其他条款和条件。
C) 上班时间
雇主有权设置家政服务人员的上班时间表。不过,由于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住在他/她们的雇主家中,“上班”和“不上班”的界限通常不明确。
如果雇主要求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在商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照看小孩或履行其他职责,则相应时间应算作上班时间并支付适当的报酬(如果适用,以加班计)。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必须在前后两个班次之间至少有八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32小时的不间断的休息时间。雇主可要求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按两班制上班;不过,两班制从开始到结束不得超过12个小时。
雇主必须记录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即使不是按小时支付住家保姆/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