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履行永久居民的居住要求 华裔被拒入境
一名中国男子在加拿大取得博士学位后,以学者身分前往美国从事研究工作。2013年返加时,他被指未能履行永久居民的居住要求被拒绝入境。男子以人道理由向联邦移民难民局的移民上诉庭提出上诉,最终获得特赦保留其永久居民身份。
案件当事人为中国大陆籍男子,于2002年9月以签证学生身分抵加,2004年在满地可大学取得兽医学硕士学位,再于2008年取得博士学位。他于2005年与妻子结婚,两人在2007年3月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
当事人在取得博士学位后留在满地可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直到2010年3月他受邀前往美国北卡州一家研究机构“全国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担任访问学者,并获得100万元的项目研究基金,从事干细胞研究。
当事人在接获上述邀请之后,于2010年4月与妻子一道前往美国工作。其妻在赴美之前提交加国公民入籍申请。当事人也于同年6月提出加拿大公民入籍申请。2011年8月两人的第一个孩子在美出生,2013年当事人继续留在美国工作,妻子则携子先行返回加拿大定居,并于2013年6月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在美出生的大儿子透过母亲担保也成为月加国公民。两人的第二个儿子出生于加拿大,目前13个月大。
在妻子于2013年返回加拿大居住之后,当事人于同一年内曾6次由美国返回加拿大探望妻儿。在2013年12月24日返加探亲时,当事人在满地可机场被移民官员发现他在过去5年,即由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能履行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的最低居住义务,移民官当场拒绝其入境并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当事人随后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移民上诉庭(IAD)提起上诉。
当事人在上诉申请中承认自己未能达到最低居住要求,但是以人道理由要求得到特赦。在上诉庭聆讯结束前,联邦移民部的法律代表向聆讯庭提议接受当事人的上诉申请。IAD接受了这一提议,批准当事人的上诉。
研究完成即返加团聚 上诉庭信安居程度高
移民上诉庭(IAD)在判词中指,在类似案件中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以人道理由提出上诉申请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违反最低居住要求的程度,离开加拿大及在海外连续居住的原因,当事人是否曾努力抓住返回加拿大的第一机会,当事人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当事人家人是否具有加国身分和取消永居身分对当事人家人特别是子女造成的伤害程度,及其他可以获得特赦的特殊原因等。IAD表示对上述因素的考虑和权重,要根据个案情况做出决定。
本案当事人指在加国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在魁北克省求职过程并不顺利,而美国提供的访问学者机会和研究经费对其是一个重要机会,这是一个五年的研究项目,可以预见他在完成项目之后会返回加国,且他在2010年接受这一项目邀请之前五年,已满足永久居民居住要求,并在赴美后不久即提交加拿大公民入籍申请,只是他前往美国工作之后,由2013年算起之前的五年未能达到居住要求。
当事人在2016年8月完成研究后,即时返回加拿大长期居住,可以看出是努力抓住第一机会返加继续履行居住义务。他返加之后创建自己的公司和生意,妻子也在魁省担任幼教教师,两人也在满地可市置产,家庭自2013年以来一直报税,都表明他们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很高。
此外,IAD同意当事人一旦被拒入境,将被迫与自己的两个幼年儿子分离,令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父亲陪伴,这对其本人和家庭成员造成伤害。
IAD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之后,认为有充分的人道理由给予当事人特赦,裁定准许当事人的上诉,撤销对当事人的递解令,保留当事人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