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永居身分

移民5年住115天 加拿大永居身份判失

香港居民陆女士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之后,却长期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如今她父母年老体衰,她希望能回到父母身边给予照顾时,却因违反《移民法》规定,未有尽足义务住够时间,被移民部拒绝再以永久居民身分返加,当事人上诉仍被驳回。

  陆女士于1993年3月19日,跟随父母登陆加拿大并获得永久居民身分。她后来返回香港,又去到英国留学,完成学业后并未回加拿大,仍然是回到香港,并且从那时起就一直住在那里,只是偶尔来加拿大探望家人。

  在5年的期限内,她回加拿大4次,前后居住的时间只有115天,严重违反了5年期内必须住满730天的最低要求,违规的程度很严重。2017年陆女士申请旅游文件(travel document),但被移民部发现并未有乎合永久居民的居住条件 。

  移民和难民局上诉部门都认为,陆女士虽然经常到加拿大看望她的父母和妹妹,但从未努力在这里定居,没有在这里扎根的意愿,她的根仍然是在香港。即便到了现在,她的愿望仍然只是能够在加拿大度过更多时间,帮助照顾年迈的父母,但她最终还是要继续与丈夫和儿子一起居住在香港。

  陆女士的父母自登陆以来,已经在加拿大扎根。现在他们已经年老体衰,需要亲人更多的照顾,陆女士希望能较多时间陪伴老人这也情有可原,能减轻妹妹独自照料老人的负担。

  但即使如此,陆女士还是不打算在加拿大永久居住,她的丈夫和儿子仍在香港。况且陆女士作为香港居民,她随时可以来加拿大探望父母,并没有任何阻碍。就算陆女士丧失其永久居民身分,也没有证据表明,陆女士的父母会面临困难。

  既然陆女士都无心在加拿大长期居留,就算她被剥夺了永久居民身分,她也不会面临什么困难。

  唯一一个直接受此决定影响的孩子,是陆女士的七岁儿子。但他出生在香港,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正在当地上学,也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也没有证据表明,陆女士失去永久居民身分,会对她儿子的最大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反,陆女士与香港的家人在一起,才是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有鑑于此,移民和难民局上诉部门官员认同移民部的决定,驳回陆女士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