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最高法院复议二案例:工签被拒 ,续PR卡被拒

分析:加最高法院复议三案例 – 工签/学签/续PR卡被拒

最高法院复议案例1:英语太烂 海外劳工临时工签申请被拒,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负责处理她案件的官员因她的语言能力而拒绝了她的工作许可。

伊朗公民Maryam Langaroodi担任了七年的家居设计和装修经理。2022年,她与温哥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工作职责包括规划和准备工作计划、选择和雇用贸易分包商以及管理预算。

该建筑公司获得了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资格认证(LMIA),并在BC省注册雇用临时外籍工人。然后,她根据临时外国工人计划(TFWP)申请了工作许可证。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她提交了雅思语言测试成绩,成绩为5分。

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资格认证(LMIA)

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资格认证(LMIA)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负责处理她案件的官员因她的语言能力而拒绝了她的工作许可。

于是,Maryam Langaroodi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她认为工作许可证没有具体的“语言要求”。此外,该官员没有解释她为什么无法证明她能够完成所工作,也没有证据证实官员认为她的语言能力不足以获得就业。

然而,联邦法院维持了该官员的决定。

该官员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拒绝了工作许可证。该官员表示,在考虑工作职责时,满足语言要求的能力至关重要。

法院表示,鉴于她的雅思成绩“低”,该官员合理地得出结论,认为她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她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她的语言能力。

此外,根据法院的说法,雅思总分5分只能证明基本的沟通技巧,而不是有效的沟通技巧。因此,该官员有理由认为雅思成绩证据不足以满足该职位的要求。

这个案件的判决证明,无论工作是否没有明确说明语言要求,或者雇主是否获得了LMIA,工作许可证都可能会根据申请人的语言能力被拒绝。

在完成移民申请时,申请人应确保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其语言能力的证据。基于此案例,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语言测试成绩之外的其他语言能力证据,例如完成英语教育课程或英语就业证明,那么申请可能会更有力。

最高法院复议案例2:因入狱不满足PR居住义务 不得续卡

自认红通遭猎狐求宽待 被指咎由自取剥夺移民资格

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身分的中国籍男子巴连孝(Lianxiao BA,音译),因居加时间不足,被褫夺加国枫叶卡资格。

他向移民部提出上诉,说自己在中国因涉2,190万元行贿而名列“红色通缉令”名单,也是“猎狐行动”的对象,后来在中国被判刑,故未能返回加拿大居留,自己情况特殊,故而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金马(M. Kingma)认为,行贿∕受贿所有这些导致巴连孝失去居留权的行为,都属于他的个人选择,并没有不可抗拒因素。

2016年他选择返回中国时,没有在加拿大寻求法律协助,以对抗上述任何强制性措施或解决“红色通缉令”问题。

除此之外,巴连孝的3个孙子和孙女都已快要成人,无需他留在加拿大帮助儿子巴晨辉(Chenhui Ba,音译)养育孙辈。

同时,巴连孝在加拿大没有工作、没有接受教育或从事业务。在2016年时,他在加拿大持有的财产和资产减少至近乎为零,可以被认为都转给了儿子巴晨辉。

儿子拥多处房产

每月租金收入7100元

目前,其子巴晨辉和其配偶在加拿大拥有多处房产,按揭贷款债务约600万加元,每月的租金收入为7,100元。

金马法官认为,巴连孝于2016年离开了加拿大,以及他无法及时返回以满足居住要求的原因,并非出于其个人责任或控制之外的情况,也没有获得特别处理的理由,因此驳回他的上诉。

红通遭猎狐

红通遭猎狐法庭纪录显示,中国籍男子巴连孝于2010年与妻子董文秀(Wenxiu Dong,音译),以及当时已26岁的儿子巴晨辉在魁北克入境,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但两周后,他们就后返回中国。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们多次往返于中国和卑诗省之间。

对于这样穿梭来往的“太空人”,加拿大《移民法》也已经给出很宽松的规定,只要永久居民在任意5年的期限内,在加拿大居住满730天(2年),他们就能保留自己的永久居留权。

但巴连孝从2016年4月至2021年4月的这5年间,根本就没有踏足加拿大,加拿大移民部的移民签证官于是照章办事,所以取消他的永久居留权。

巴连孝随即向移民部的申诉机构(IAD)辩解称,他只是因为遵循在中国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而遭受牢狱之灾,不能返回加拿大履行居留义务,加拿大方面应该对他“网开一面”。

从事铁路建设伙上司行贿承包商

他声称,他在国内的工作是工程师,从事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建筑工程工作。2004年至2005年间,他被选作中间人,代表他的上级齐某(Qi,音译),向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行贿2,190万元。

行贿承包商

行贿承包商

据巴连孝称,在中国的生意场内,要想拿到国家级铁路项目的3份大合约,这样的巨额行贿是司空见惯。

后来此事东窗事发,他的上级齐某向反腐调查人员承认,自己吞没了那笔行贿款中的550万元(约值加币107万元)。而齐某为了给自己脱罪, 揭发称馀下的1,640万元人民币(约合加币320万元),都已被巴连孝私吞。

2015年4月,巴连孝被叫到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2名中国政府官员告诉巴连孝,他已被中国政府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要求他返回中国接受相关的刑事调查,交代那1,640万元的去向。

而巴连孝先是希望通过齐某偿还部分款项,之后又于2015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书,并于2015年7月,经总领馆公证,承诺偿还那1,640万元。2016年,巴连孝回到中国,在机场一落地就被拘捕,并于2018年11月因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直至2021年7月3日刑满出狱。

他一从监狱出来,就迫不及待地申请加拿大的旅行证件。但此时他已失去永久居留权无法返回加拿大,于是向IAD申诉。

巴连孝认为,如果IAD判定,他没有犯下他被定罪的那些罪行、或者中国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巴连孝有罪的证据,那么他就不应承担在加拿大境外长期生活责任。

称已归还1,640万元人民币贿款

巴连孝并向IAD方面称,自己已归还那1,640万元人民币。IAD主审法官金马(M. Kingma)反问,如果巴连孝的确没私吞那1,640万元人民币,为何不在一开始就否认?巴连孝则声称,他没有收据文件来证明自身的清白。

他还表示,中国的刑事调查和定罪系统非常不公平,而且在他来加拿大定居之后,他又成为了中国政府“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的目标。

这些行动都是中国政府为强行遣返海外的中国公民而采取的手段,包括恐吓和骚扰当事人的家人,甚至还有国家批准的绑架行动。此类行为正在加拿大不断出现。

对此金马法官表示,即使他接受巴连孝的说法,认可行贿∕受贿已是在中国做生意的常态,并且巴连孝是被胁迫签署了认罪和还款协议,但这是他的个人选择,并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

最明显的就是在2015年,中国官员与巴连孝接触,2016年他选择返回中国时,巴连孝始终没有在加拿大寻求法律协助,以对抗上述任何强制性措施或解决“红色通缉令”问题,毕竟加拿大和中国之间并没有引渡协议。

巴连孝于2016年离开加拿大,以及他无法及时返回以满足居住要求的原因,并非出于其个人责任或控制之外的情况,也没有获得特别处理的理由,金马法官因此驳回他的上诉。

最高法院复议案例3:移民部以成绩差为由拒发学生签证 法院裁定缺乏合理性和透明度

联邦法院裁定,移民部以申请人过去学业成绩不佳及“不一致”的学术目标为由,拒发学生签证,做法不合理,因此申请人有权获得司法复核。

一名来自印度的申请人,于2021年收到多伦多尼亚加拉学院(Niagara College)全日制国际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的录取通知书。

申请人随即凭著校方的录取通知书,向移民部(IRCC)递交学生签证和临时居留(TRV)的申请。

然而,及至数个月前,该名申请人收到移民部通知其学生签证申请被拒,理由是学业成绩不佳,以及学习目标不一致。

出国留学:加拿大

出国留学:加拿大

移民官指,从申请人于印度孟买大学(University of Mumbai)的成绩表可见,其核心科目的平均成绩较低,分数为40%至59%,据此认为申请人未能展现出足以在加国成功完成其课程所需的学术能力。

移民部官员所称的学习目标不一致,是指申请人原先报读的是商业数据分析,但其后转为国际工商管理。

法院认为,该官员关于申请人学业表现的结论,缺乏合理性和透明度。特别是未能将申请人先前的学术履历与其预期学习计划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联系起来。

法院不认同,在某一学习领域获得低分数,意味着申请人无法在另一学习领域表现出色或完成课程。

此外,尼亚加拉学院显然对申请人拥有完成课程并为学院作出“重要贡献”所需的资格,感到满意。

法院也不认同移民部官员指申请人学习目标不一致的看法。申请人已向移民部提供选择报读国际工商管理课程的理由。

报道指,本案例意味着,即使申请人在先前课程中的学术表现欠理想,也不能断定其完成另一些课程的能力,也不应妨碍其获批学生签证。此外,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理由或解释,就有权选择在加拿大攻读不同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