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进行时:为免坐“移民监”,找间“假公司”将自己“派回”中国
迷思:
要从移民入籍为公民者,如果被一个加国雇主聘请至外国工作,其在海外工作的日数亦等同留在加国境内,因此如果付钱找间“假公司”将自己“派回”中国,就可以不用留在加国都能坐满移民监。
个案:
一名来自中国山西的赵先生,日前刚以投资移民身份抵加,接下来就跟所有移民一样,需在4年内在加国住满3年的移民监,但英文不好的赵生不适应本地生活,觉得还是在中国住得较习惯。
赵先生在中国时曾听说上述传言,以为这种假公司在华裔众多的温哥华应十分好找,可编个理由将他派回中国,他甚至打听出本地假公司提供海外工作证明的行情价是在每年5至6万加元之间。
赵先生在山西是个煤矿老板,家境十分富裕,每年5至6万元对他来说并不足惜,他还为自己想好一个“煤矿市场调查员“的身份,可让假公司将他直接“派回”老家山西,“考察”当地煤矿产业。如果找不到能源相关产业的假公司,赵生亦愿意和贸易类的公司合作造假,这样应可将他“派去”北京或上海。
赵先生满腹筹谋,盘算着一个完美的入籍计划。不料在与移民律师谈及此事后,律师告诉他完全没有这回事,3年的移民监一定要在加国住满,才可以入籍为公民。
解说:
首先,为加国雇主在海外工作的日数,并不可用来满足“申请公民身份”的居住要求,仅可用来满足“维持永久居民身份”的居住要求。而且,即使是后者的情况,在外国工作的移民都容易受到移民部的刁难,有时就算没有造假都可能丧失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顾问任立三表示,依据公民法(Citizenship Act)规定,如果要从永久居民转成公民,就一定要在4年内(1460日)在加国住满3年(1095日);而且居住日数计算方式相当严格,是以“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日数为准,也就是本人一定要在加国境内,任何因工作或旅行而待在外国的日数,都不可算作实际在加国日数,除非出国者在启程当日内就返回加国。
(摘自加拿大《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