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移民无法每年住满183天的对策
很多新移民在移民加拿大以后,会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加拿大一段时间。这些原因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可能是私人因素,也可能是商业因素。每个人在离境时,或是在境外相当一段时间后,担心自己的身份会丧失,因而忧心忡忡。有的不得已,强迫自己在加拿大长期居住,以图尽早拿到公民,以便获得自由进出的身份。很多人将以上的情况戏称为坐“移民监”。
我们每个新移民确实需要在加拿大居住吗?法律的要求到底是怎样的呢?法律上的要求有没有例外呢?如果确实要住,那要住多久呢?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永久居民,在任意一段365天阶段内,必须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移民法》同时也规定,如果一个永久居民一年内在加拿大住不满半年,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
(1)此人拥有一张“返加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或者,此人
(2)能证明他有意图返回加拿大作为永久居民居住。《移民法》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个永久居民可能获得一张“返加证”:
(1)因加拿大公司派遣去国外执行公司业务;
(2)因为要去国外求学或接受职业训练;
(3)陪伴一位已经获有返加证或具有公民身份,但要在海外长期逗留的家庭成员出境;或者,
(4)有其它为移民官所认可的原因。
法律规定,“返加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高级移民官批准,可以签发有效期为二年的“返加证”。在“返加证”有效的期间,即使此人一天也没有在加拿大居住,也不会丧失其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返加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照片二张,填妥一张“返加证”的申请表,并缴纳$75元的申请费。申请可以向所在地的联邦移民局提出,或是向加拿大驻海外的签证官提出。法律规定,该申请甚至可以是口头的,而不必用书面的形式,但差不多毫无例外,所有的“返加证”都是用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的。
“返加证”的申请时间取决于受理申请的移民官的内部规定。例如,在大温哥华地区、维多利亚、西雅图等地,需要二个月的时间,但是在台北、香港或北京的移民官所需的时间却又各不相同。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三年“返加证”,亦即请假三年,即可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答案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下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由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三年,并满足其它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三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住”这个词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有些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不管他/她是否实际居住在加拿大。这些法官认为,只要将家安在加拿大,而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因素消失,他/她还是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应被认定为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四年中住满三年,就是实际住满三年,一天也不能少。这是联邦法院两派不同法官的意见。
但不论哪一派法官,都没有认为“返加证”是证明此人已满足居住三年的要求的证据。要获得加拿大国藉,但又不能住满三年,需视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有一个1978年的联邦法院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时,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的,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因此,他是满足了居住三年的要求,尽管他在三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了。
另有一个1995年的联邦法院案例,当事人来自台湾,在加拿大拥有房地产和公司产业。他的住宅价值二百万加币,他和他的配偶在一个高尔夫球场投资了一百万加币,并在另一个公司投资了75万加币。自移民后第三年,他受聘于一间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派他回台湾,去担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和生产部主管,他接受该工作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年过的父亲在台湾需要他照顾。他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只住了251天。他虽然在加拿大申报他的收入,但每年收入均在$18,000加币以下,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此人的生活重心并不在加拿大,所以,不能认为他已住在加拿大。他的入籍申请最后是被拒绝了。
再有一个1997年的联邦法院判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已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实际出现在加拿大很久,他还是满足了三年的居住要求,符合入藉的条件。故而他的申请被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