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劳工:加拿大外籍工作人士的工作年限新規定
自2011年4月1起,許多加拿大的短期外國工作人士在其於加拿大工作年限上將受到〝四年累計期間〞之限制。
這項規定並不追溯既往, 不管已在加拿大停留多久,這項新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的外籍工作人士。 外籍工作人士最快屆滿四年累計期間限制之日期為2015年4月1日。
凡擬提出聘約期滿日期於2015年4月1日後之工作許可申請者將會受到審核,以確保外籍工作人士有資格在整個工作期間工作。
假若僱主已向工作累計限期已屆滿或接近屆滿四年之工作人士提供 工作聘函,則該工作許可申請可能會遭拒絕或工作許可期間可能會受到限制。
按照要求,短期外籍工作人士必須保持足以清楚地書面證明他們在加拿大工作期間之完整紀錄。 工作人士必須能夠提供那些足以證明 在其前一段工作許可期間之中斷證明給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 (CIC) 或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CBSA)。 正當的工作中斷情況包括:
● 長期未支薪休假。
● 育嬰假。
● 失業期間。
假若移民官員並無法認定上述工作中斷情況,則累計期間之計算將受到調整。
在短期外籍工作人士達到其四年累計期間之上限後,他們將無法在加拿大獲准另一個四年的工作許可。 但在四年期間過後,他們可再 度准許到加拿大工作。
有些工作人士可豁免累計期之規定,例如:
●具有管理 (加拿大國家職業分類辭典歸類0) 或專業職業 (加拿大國家分類辭典歸類A) 經驗之短期外籍工作人士。
● 業已提出加拿大永久居留申請且已接獲以下文件者:
。在申請魁北克技術移民的情況下,接獲魁北克甄選證書者;
。在申請省政府提名的情況下,接獲省政府提名證書者;
。在申請居家看護類別的情況下,接獲原則上核准函者;
。在申請聯邦技術移民類別的情況下,接獲正面的申請決定者;
。在申請加拿大經驗類別移民的情況下,接獲正面的申請決定者。
●根據國際協議受聘於加拿大之短期外籍工作人士,例如北美 自由貿易協定 (NAFTA),季節性農工計畫或其他協議者;
●豁免勞動市場意向書程序之短期外籍工作人士,包括:
。加入研究後工作許可計畫之國際研究生之配偶與高技能之短期工作人士;
。慈善或宗教工作人士;
。企業家、跨國企業內部人員之調動者、研究人員與學者;
。因其他自助目的 (難民申請人) 或人道因素 (貧困學生、持有效期至少六個月之短期居民許可者)。
有關加拿大外籍工作人士的工作年限新規定,詳見加拿大移民局官網:http://www.cic.g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