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企業家移民/聯邦自雇移民
(旧例,目前已停办)
聯邦企業家移民
企業家的定義
1. 具有商業經驗:申請人從移民申請前五年內至少有兩年,經營管理一家合格的事業並控制該事業之部份股權
2. 合法資產淨值至少三十萬加幣(申請人及配偶合併)
3. 申請人需書面表示有意願且有能力履行企業家條件
合格的事業以所占的股份比例來做計算,其中並包括:
(1)員工人數,(2)營業額,(3)公司淨資產,(4)公司淨所得,其審核標準必須為上述四項中最少符合兩項 (請參照以下表格)
「合格事業之審核標準」(以過去五年中的兩年經驗標準)
員工人數x持股比例 ≧ 2人 |
營業額x持股比例 ≧ CAD$500,000 |
年淨收入x持股比例 ≧ CAD$50,000 |
年淨資產x持股比例 ≧ CAD$125,000 |
履行企業家條件
1. 在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的三年內至少有一年期間符合以下條件:
(a) 管理或控制一家合格的加拿大事業的股權達到或大於三分之一 (33.3%);
(b) 持續經營管理該合格的加拿大事業;
(c) 該企業必須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至少一個全職工作機會 (除了申請人及家屬以外)
合格的加拿大事業
創業取消條件的審核標準最少持有1/3 (33.3%) 以上股權
在加拿大合格事業之審核標準(三年中至少一年之標準)
員工人數x持股比例 ≧ 2人 |
營業額x持股比例 ≧ CAD$250,000 |
年淨收入x持股比例 ≧ CAD$25,000 |
年淨資產x持股比例 ≧ CAD$125,000 |
2. 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三年內,必須向移民官提出履行條件的證明
3. 報告的義務:
(a) 移民報到後六個月內,必須提供移民官加拿大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b) 移民報到後第18個月至第24個月之間,必須提供給移民官所履行的企業家條件的證明
聯邦自雇移民
自雇者的定義:
自雇者有意願及有能力在加拿大為自己創造工作機會,並在文化藝術或運動領域、農場經營管理、工匠專業技術人士等經濟活動作出實質的貢獻。
相關經驗:
必需在移民申請前五年內至少兩年具備文化藝術或運動領域、參與世界級的文化亦相關活動或運動或農場經營管理、工匠專業技術人士相關經驗。
審核標準:
申請人必須符合自雇者定義,且申請人及其隨行家屬必須在加拿大經濟生活上能夠自立;如未符合自雇者定義,申請案將被拒絕,不予續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