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拿大签证指南: 详解 移民后保留永久公民资格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被中止其永久居留权
1.离开加拿大或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放弃加拿大作为永久居留地的意图时;
2.已被下令驱逐出境的加拿大永久居民。
判断永久居民是否有意要放弃加拿大为其永久居留地,移民法案中有如下规定:当一位永久居民,在连续12个月期间内,其中有超过183天不在加拿大境内时,该人就会被认为是已经放弃加拿大为其永久居民留地。
许多永久居民会希望或必须在加拿大境外停留超过183天以上,他们有可能是因为照顾亲人、公务需要或学术进修等原因,这一类人可以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申请居民返国许可证(RRP,一般简称返加证)。在此情形下,就能保住永久居留权。
一个不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如果他在以永久居民身份进入加拿大后,每年都办理申报所得税,他仍然是被认为永久居民。然而在申请更换永久居民证的前两年内,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必须超过一半以上。对于已婚的永久居民,夫妻两人都必须提出居留及完税证明,至于永久居民的子女的永久居留权,就要看其父母的永久居留权而定,而返国永久居民,也有义务出示申报所得税的证明。
永久居民必须离开加拿大,就最好采取下列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永久居留权资格:
(1)在加拿大保有一个住所;
(2)安排家人住在加拿大;
(3)在加拿大拥有一项事业或工作;
(4)有私人的家具、用品放在加拿大;
(5)在加拿大多参加一些社团;
(6)申请返加证;
(7)以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纳税;
(8)将你想把家安顿并维持在加拿大的意图做成具体的正式文件;
(9)收集能体现你将加拿大视为”家”的意图的任何证据;
(10)在加拿大持有俱乐部的会员资格;
(11)持续订阅加拿大的报纸;
(12)经常回到加拿大;
(13)在加拿大所住省设立下你的遗嘱,并做遗嘱登记。
(14)从美国进入加拿大。
获准入境的移民,在未取得加拿大公民资格以前,如果打算回中国探亲或离开加拿大前往其他国家,应当事先申领”永久居留者返加许可书”(返加证)。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同时需准备2张本人照片,经过移民局官员询问,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离开加拿大是有充足理由的,并打算将返回加拿大居住,则你的”返加证”会获得批准,这些充足的理由包括,你是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派往国外工作的雇员,你需在国外深造或培训,你在国外的生意需你前往亲自照料等。再入境许可证明有效期一般为1年,如有特殊理由,也可再延期。这种再入境证明,一般应当在加拿大国内的移民中心局办理。如果离开加拿大的,也可以到加拿大驻国外使领馆申请。
对于移民加拿大的专业、工商人士,在加拿大定居后,去美国开展业务或工作,也就有了较好的条件。依据1989年美国与加拿大签定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允许符合资格的加拿大籍专业人士可以自由来往美加两国工作和居住,这些人士来美将可不必事先申请H或L签证,而只需冗资格,期限为1年,期满可以再续TC资格,便可以去美工作。
自由交易协定为有关两国工商专业人士短期往来优惠,以加强配合双拓销、售后服务及投资等经济活动。根据美加协定等待的互访人员,大致可分为:
①工商访问人士,是指个别入境从事商品或服务业推广的人员,其薪金与服务费用应由来源地国家支付。有7种工商访问人士可以从加拿大进入美国,而不需事先申请工作许可,包括研究或设计、促销、生意、市场、推广、分销、服务及一般商业服务等。
②贸易商及投资者:允许从事贸易的经理、行政人员与专家,随时短期进入对方国境,指导或督促所投资或持股企业在对方国家的营业及发展。
③专业及国际公司调派人员的短期工作,只要属于两国协定可以相互交流的45种专业,都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并且不需要经过就业中心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