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新出境入境管理法 加大处罚三非外国人

2012年6月30日表决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规定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

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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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一览表

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21层 66189861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1504室 82330558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德勤大楼11层 65281599
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西城区月坛南街10号东配楼401室 68056242
广西众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12号楼2层206号房间 58207961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1003室 5179980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301-304,309-310 65263880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18层1815 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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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3月2日)

第一条 为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用工管理,规范涉外就业服务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是指经依法批准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中国雇员,是指与经依法批准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本省指定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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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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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驻上海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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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驻北京代表处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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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China

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大礼:中国公民搭乘国航赴美 过境温哥华可获免签

记者今天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获悉,加拿大总理哈珀在即将再度访华前夕,正式向中国国航(Air China)颁发承载中国公民免签过境业务许可。据了解,国航自两年前已开始提出申请,目前是唯一一家获得加拿大政府许可开展此类业务的中国国内航空公司。这也是加拿大政府面对中国公民海外旅游的巨大市场而采取的积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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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驻华北京大使馆(Embassy of Canada )

加拿大驻华北京大使馆(Embassy of Canada )和官员名单

北京加拿大大使馆(Embassy of Canada )和官员名单 办 公 处:东直门外大街19 号
Chancery:No. 19, Dong Zhi Men Wai Da Jie, Chao Yang District
电话(Tel):51394000

马大维 特命全权大使
马大维夫人
H.E. Mr. David Mulroney,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Mrs. Janet B. Wakely

南杰瑞 公使
南爱丽 参赞(商务)
Mr. Jeffery John Nankivell, Minister
Ms. Alison Gay Nankivell, Counsellor (Commer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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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flag

总领事馆: 签证公证认证-办证指南-办理健在证明须知

 居住在加拿大BC省和YUKON地区的华侨和加籍华人,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申领离退休金,可向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申办生存证明。具体手续如下:

  一、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含有本人照片和中文姓名的证件:中国护照、退休证、身份证等)及复印件,并填写《健在确认表》,经我馆领事官员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健在证明,无须交费。

  二、若申请人因年迈体弱、居住地离总领馆遥远或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总领馆办理,可委托他人申办,代理人可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或离退休证的原价和复印件,以及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供当地公证处、律师或当地医生、华人社团出具的生存证明(华人社团出具的证明必须有该社团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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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护照、旅行证 – 遗失护照后申请补发须知

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赴华签证 – 外国记者赴华短期采访或常驻须知

外国记者赴华短期采访或常驻须知

请将以下材料送交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签证组(1号窗口):
(一)由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赴华采访申请函及在华活动详细日程(包括人员名单、抵离时间、采访地点、采访内容);
(二)被采访人/单位提供的邀请函;
(三)申请人护照、职业记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签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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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护照、旅行证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对没有或不必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旅行证通常颁发给下列几类中国公民:

  1.未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但又需回内地的港、澳同胞;

  2.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但又回内地的台湾同胞;

  3.无有效中国证件,需回国的中国公民;

  4.在加拿大出生的儿童,其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且未获加拿大(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者(无枫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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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护照、旅行证 – 遗失护照后申请补发须知

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护照、旅行证 – 遗失护照后申请补发须知

护照应妥善保管,但如发生因私护照不慎遗失情况,应尽快提出补发申请。

一、本馆受理居住在加拿大BC省和育空地区中国公民的护照遗失补领申请手续。根据中国法律,已加入加拿大或其他外国国籍者,其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不能申请补办中国护照。

二、遗失护照者须本人亲自前来本馆递交。

(一)所需提供的材料:

1、 被遗失护照的复印件。如无护照复印件,须提供遗失护照的号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及签发地点,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有本人照片的《出生公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 有效枫叶卡或工作、学习许可等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一并遗失,应向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补发;枫叶卡需要复印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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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护照、旅行证 – 遗失护照后申请补发须知

总领事馆: 签证护照公证认证 – 办证指南 – 护照、旅行证 – 申请换发中国护照须知

  一、 本馆受理在本领区(BC省和YUKON地区)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的护照换发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定居在加拿大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加拿大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应再申请办理换发中国护照。根据新修订的《护照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本馆已不再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二、下列因私护照持有人,通常可申请换发新的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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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名录

加拿大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名录

联邦政府 加拿大国会 www.parl.gc.ca 参议院咨询 1-800-267-7362 众议院咨询 613-992-4793 加拿大联邦政府 www.canada.gc.ca 总理办公室 www.canada.gc.ca/english/pmo/index.htm 联邦服务项目查询热线(Reference Canada) 1-800-667-3355

加拿大最高法院 www.gc.ca/sup-courtdocs/supcourt.hel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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