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处理家庭关系 - Dealing with Family Relationships

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 处理家庭关系 (Dealing with Family Relationships)

  • 适用: 境内 (in Canada) 或 境外 (overseas)

加拿大在审理移民案例时,十分重视《人权宪章》中阐述的”人道同情价值” 。参考原文(英文)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原则包括:

  • 不干涉袭扰正常的家庭生活 non-interference in family life (Article 17)
  • 社会和国家对家庭单位的重要性和提供保护 the importance and protection of a family unit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Article 23)
  • 儿童的权利 包括 “家庭,社会和国家对未成年提供保护措施” the child’s “right to such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s are required by his status as a minor, on the part of his family, society and the State” (Article 24).

审核官没有必要专门提及和分析加拿大签署的国际人权文书,面对实情就足够了。 (参考案例:Okoloubu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2008 CarswellNat 3852; 2008 FCA 326.)

考虑因素

原籍国因素

  • 申请人与原籍国的联系(例如,他们在原籍国居住的时间,使用本国语言的能力,到达加拿大后的回访次数,以及原籍国的家庭成员的居留情况)
  • 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原籍国的联系,如果适用 (例如,在申请人原籍国生活的时间,他们使用申请人原籍国语言的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原籍国中的居留情况) )。

加拿大移民部 – 境内办公室审理指南
Inland Processing (IP)


PDF文件下载(英文版):
IP 5 - Immigrant Applications in Canada Made on Humanitarian or Compassionate Grounds
加拿大境内移民申请 – 人道同情类别

当前的移民身份或公民身份因素

将申请人驱逐出加拿大,可能会对确有加拿大合法居留权(即永久居民或加拿大公民)的家庭成员产生影响。 除配偶或同居伴侣外,具有法定家庭成员的身份包括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家庭成员长期分离可能会造成极度困苦,因而需要给予积极的第一阶段评估(positive Stage 1 assessment)。

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 处理家庭关系 (Dealing with Family Relationships)

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 处理家庭关系 (Dealing with Family Relationships)

审查官应该考虑:

  • 每个家庭成员当前的移民身份或公民身份
  • 申请人在家庭关系建立时(如:结婚时,生子时的身份)的移民身份
  • 如果家庭关系建立后,失去移民身份,原身份是什么?何种情况下导致该身份丧失?

家庭成员关系因素

  • 加拿大利益(凸显维护和保护加拿大社会的健康,安全和良好秩序的立法目标)
  • 家庭利益(凸显促进家庭团圆的立法目标)
  • 所有家庭成员的情况,尤其要注重在加拿大具有合法身份的任何受抚养子女的利益和状况
  • 申请人子女的特殊情况(年龄,需求,健康,情绪发展)
  • 家庭成员的经济依赖关系
  • 如果在加拿大境外申请,是否申请人可以成为移民法定义的家庭成员?
  • 维持与家庭成员(孩子,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关系事实, 而非简单的存在生物学关系
  • 申请人的居住地 相对于家庭成员,特别是其子女的住处
  • 以前的任何分离情况(持续时间和原因是什么?)
  • 有关监护安排的法院命令(如适用)
  • 如果申请人是非监护父母(non-custodial parent),他们是否行使了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s)?
  • 家庭法庭文件中指明的家庭情况信息
  • 其他家庭成员的心理/情感支持程度
  • 家庭可以选择在另一个国家团聚,还可以保持联系
  • 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尤其是 儿童利益保护, 如果申请人被强迫离境
  • 对于成年申请人可以提供来自家庭成员或代表家庭成员的意见书,阐明家庭成员的观点。 对于儿童,应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并认识到儿童成熟后表达自己观点的能力日益增强。

家庭暴力 (Family violence)

加拿大的家庭成员的困境,特别是非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配偶,即使处于虐待关系中,可能会被迫留在伴侣关系中,以便留在加拿大。

提请审核官注意考察,如果不批准家庭团聚类担保移民,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会有有辱人格的情况发生。

考虑下列因素:

  • 证明存被虐待的证据,例如警察出警报告,指控或定罪,受虐妇女庇护所报告,医疗报告等。
  •  是否有一定程度的加拿大生存能力
  • 如果申请人被迫离开加拿大,将会带来的困苦
  • 申请人原籍国的法律,习俗和文化
  • 申请人原籍国的亲戚朋友的支持
  • 申请人是否有孩子在加拿大或/和是否目前怀孕

更多信息,参考:

海外H&C担保移民:家庭团聚类申请人

家庭团聚类别中被认定没有资格的担保人,可以要求H&C救济,以克服担保资格的问题。 仅外国公民可以要求H&C救济(A25(1))。 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的担保人无权要求H&C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发现他们不符合担保资格,担保人必须在其担保申请表格中的适当方框中指出,他们希望将其H&C申请,连同永久居民签证申请一起发送到海外的签证办事处进行处理。

申请人必须请求豁免某项对担保人资格的具体要求。 在评估此类情况时,请考虑一些因素,例如,申请人是否能够帮助担保人获得生活自立。

如果担保人有资格,但申请人没有资格,则该外国国民必须以书面形式请求H&C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