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 处理限制入境 (Dealing with Inadmissibility )
除非下列情况,被限制入境的外国公民,可以提出H&C请求,以克服这种状况。 如果部长或部长代理认为理由正当,则可 免除限制入境的局面 。
如何解除限制入境的制约
限制入境的认定应在确认事实的阶段和申请人提出H&C理由的总体背景下做出。换句话说,决策官员应确定此案的H&C因素是否足以确保豁免限制入境。如果该官员认为H&C理由不足,则应拒绝该申请。 如果决策者无权免除限制入境,但认为可能有足够的H&C因素,则应将案件转交给上级决策者给予豁免裁决。
在需要多项的豁免,并且有多个部长委派的决策者时,那么应由上级部门做出所有限制入境的决定。
特定限制入境的程序:
- 刑事犯罪类限制入境 Criminal inadmissibility [A36(1) and A36(2)]
- 医疗健康 类限制入境 Medical inadmissibility [A38(1)]
- 家庭成员类限制入境 Inadmissibility of family members [A42]
- 资金财务类限制入境–社会救济 Financial inadmissibility – social assistance [A39]
其他事项:
未请求豁免的限制入境
在申请人未提出特别请求的情况下,决策者可以拒绝申请,或有权在评估申请期间的任何时候主动考虑豁给予免 (A25.1(1)).这种情况可能涉及:
- 不符合法案或法规要求的申请人
- 在第1阶段(Stage 1)H&C评估过关后,申请人被批准永久居留权之前出现了新的或存在限制入境事实。
例如: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限制入境。 如果您认为限制入境的性质不太严重,不足以影响你的正面评估,那么在H&C的理由充足的前提下,就可以行使酌处权给予豁免,或将案件转交给上级决策者。
如果申请人没有直接申请豁免,但申请中的事实表明他们正在就限制入境要求豁免,则应将申请视为已申请请求豁免。
例如: 很明显,即使申请人没有明确提出,也应被视为正在请求限制入境豁免,如果已被刑事定罪,并且提出了豁免理由(如,已完成行为改造,做过社区服务,从事全职工作等)。 提出请求并“承担举证”是申请人的责任。 (Owusu v. MCI, 2004 FCA 38).
当申请人的未明确提出要求豁免的情况下,请通知申请人可以使用H&C评估,并给他们提交H&C的原因的机会。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更新的或其他更多的内容,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限制入境 提出了H&C豁免请求,则该请求必须给予考虑。
在海外,如果使用部长动议条款(Minister’s initiative),则H&C请求可以免费 (例如难民申请费)。
限制入境的其他外来信息
来自申请人的信息 (intrinsic information), 或 (其他信息 ). 如果关键信息并非来自申请人,且将导致负面决定。则应在做出决定之前,根据程序公正流程要求,通知申请人,让申请人提供回应的机会。
你必须与申请人共享可公开的外部信息,让申请人提供与该信息相关的支持文件解释,再做裁决。
代理决策者的参考资料 – 审核官的程序
下列情况下,应将案件转交给代理决策者:
- 你无权给予请求豁免的决定,并且
- 你相信 H&C 豁免存在可能
将案件转交给委派的决策者时,请执行以下操作:
步骤1
申请人被认定限制入境时,必须根据第A36(1)款或第A38款 (或者如果是2013年6月19日之前收到申请,根据则根据第A34,A35或A37条款) 。
步骤2
如果有可公开的外部信息,则程序公平流程需要执行:
- 给申请人发函,告知可能存在限制入境因素
- 披露任何外部证据; 和
- 为他们提供解释的回复机会。
审查客户提交的材料,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仍然需要保留限制入境。 如果申请人的豁免不被接受,请确保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包转给代理决策者。
步骤 3
如果申请人根据第A38条限制入境,请执行以下操作:
- 准备决策模板,填写第1、2、3和4节中的与案件所有相关事实信息,及与申请人的往来书信。
- 提供文件以及概述案件的详细信息决策模板给经理
如果根据第36条第(1)款subsection 36(1),或在2013年6月19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并且根据第A34、35或37条,认定为限制入境的申请人, 则应准备一份包含有关H&C决策者相关文件副本的文件包,包括:
- 整个H&C案例文件的备份,包括所有提交的支持材料
- 决策模板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信息,并完成模板的第1、2、3和4部分
- 详细信息,诸如申请人是否已申请部长特许(保存模板草稿在GCDocs,并确保案例管理处有权访问该文件)
- IRCC移民部与申请人之间的所有往来信件以及面试记录(如果适用)以及任何外部证据
- 发出程序公正性信之后,申请人补交的材料
- 定罪文书和任何警察/情治报告,指纹搜索结果和海外犯罪检查结果
将案件转包给代理决策者时,请勿提出建议。
转包给代理决策者后,如果出现新的信息,也请接着补发新信息。
步骤 4
在GCMS移民部文档系统中,指明将请求转交给代理决策者的日期。
步骤 5
接收来自代理决策者的决策。 来自案例管理部(CMB Case Management Branch) 的决策输入GCMS的“信函”标签下。
步骤 6
在GCMS中输入决论备注:
- 如果已授予豁免:“根据IRPA [提供XX条款],[申请人姓名]的限制入境获得豁免。
- 如果未授予豁免:“根据IRPA [提供XX条款],[申请人姓名]的限制入境不予豁免”
步骤 7
发送信函,告知申请人决策者的决定。 过程如下:
- 当豁免批准后,即开始第二阶段(Stage 2)的申请审理。 参考 魁北克的案例审理 .
- 如果未授予H&C豁免,并且申请人提出了司法复议的申请,则应将来自联邦法院关于第9条或第17条的请求,和给客户的否决函,转发给决策者。
- 记录将在做出决定的办公室准备。
代理决策者的程序
代理决策者的作用是审查申请,以查看是否有理由豁免限制入境。负责文件,与客户沟通,和终结案件。
适用第A36(1)条和第A38条的案例
步骤 1
接收到H&C申请材料。
步骤 2
确定申请是处于阶段1还是阶段2 (Stage 1 or Stage 2)
步骤 3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H&C事项和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步骤 4
权衡所有提交的信息后,做出决定。
对于已确定不止一项的限制入境的情况,请说明该豁免(如已批准)是否适用于每项/所有限制入境(例如,客户的限制入境,是基于A39和A38部分两个条款)。
步骤 5
采用文件中的所有相关信息,准备做出裁决结果的原由。
步骤 6
通知推荐官员已做出的最后决定。
2013年6月19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案件-适用A34,A35或A37
步骤 1:
步骤 2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
步骤 3
如果没有足够的H&C豁免理由,可以做出拒绝决定或转请部长裁决。
如果案件管理处主任认为没有理由拒绝,应请移民部IRCC部长做出最终裁决。 如果部长认可其H&C因素,请通知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CBSA。如果建议已过期,可以要求CBSA更新限制入境的建议。 准备案件摘要记录,包括获得CBSA的有效的限制入境建议(如存在),以及请求部长介入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