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法条例修订方案 – 申诉时限 (2)
加拿大难民法条例修订方案 – 申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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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时限
时间限制是指第一级听证的时间安排,包括提交和完善提出上诉的文件和对上诉申请的裁决。“条例”规定如下:
(一) 如果难民申请是在入关时提出,在转给加拿大移民难民署IRB后,基本审诉文件( Basis of Claim)的提交不超过15天。如果难民申请是在内陆的移民办公室提出,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Basis of Claim)都必须在面试时提交。
基本申述表(Basis of Claim)将取代 个人信息表(Personal Information Form)。以前,个人信息表规定要在28天内提交。基本申述表更精简,要回答的问题更多,收集的信息有利于移民难民署IRB的听证。
(二) 对于指定国家DCO的在内陆办公室提出的难民申请,难民保护厅(RPD)的审理应在30天内作出裁决。对于指定国家的入关口岸难民申请,难民保护厅(RPD)的审理应在45天内作出裁决。对于非指定国家的难民申请,难民保护厅(RPD)的审理应在60天内作出裁决。
(三) 对于有权提出上诉的指定国家的难民申请人,申诉人或部长收到RPD裁决通知和裁决理由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诉材料到难民申述厅RAD.
(四) RAD应在90天内对所提上诉做出决定。这一时限不适用于口头听证,仅适用于文档审查。此外,在保护加拿大移民法中已规定,DCO的难民申请人,如被发现毫无根据,将不再有机会接触到RAD。因此,没必要为RAD限制时间。
IRB将有延长这些时限的灵活性,以妥善照顾有困难的申请人,接受安全排查,并使用自然正义法则。难民保护司的规则和难民上诉庭的规则也会同期调整,并将澄清某些细节,包括制定给予答辩人的陈词时间与上诉人的反驳的时间。
工作许可
“条例”将限制DCO的难民申请人获得工作许可的机会,除非他们收到RPD的正面核准,或180天已过,裁决仍未下发。已经发出的工作许可不会被撤销,但将不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