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移民隐瞒同居关系 common-law partnership 收到驱逐令
一名来自中国的留学生M女士在毕业后申请移民,由于没有披露自己有同居伴侣,竟在数年后被取消永久居民身份,还收到驱逐令。她上诉失败,又提出申请人道移民,再度失败,幸而在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 of the decision)环节胜诉,得以获重审。
据加拿大联邦法院公布的消息,M女士现年37岁,持中国国籍,曾于2002年7月以学生签证进入加拿大。完成学业后,她成功找到工作,并于2008年10月申请移民,一年后获批。
然而,马女士并没有向移民部如实披露自己的婚姻状况:她从2007年开始与英语班同学Q同居,在2008年申请移民时已满一年,算是同居伴侣关系(common-law partnership),但是她在申请表婚姻状况栏填的是“单身”。
2013年,M女士的女儿出生了。同一年,移民部认为马小姐几年前申请移民时,谎报自己的婚姻状况,旋即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令M女士的同居关系曝光,于是移民部在2013年取消了其移民身份,不久后又发出驱逐令(removal order)。
遣返令(Removal Order)是一个统称。在遣返令下有三种不同的法令分别叫做Exclusion Order(禁入令/排除令)、Departure Order (离境令)和 Deportation Order(驱逐令)。
当收到驱逐令时,当事人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以要求继续留在加拿大。第一种方法是向移民上诉部(IAD)申请对遣返令的上诉。第二种是做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另一种是申请人道主义移民。
这三者的区别是,如果收到Exclusion Order,该当事人则在未来十二个月不能入境,除非该当事人事先提出申请并且该申请被批准。如果该当事人是因为向移民部提供虚假资料而被驱逐,该当事人在未来5年都不可以入境。
如果是Departure Order(离境令),则当事人必须在30天之内离境,而且离境前必须通知和在边境局备案。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三十天内离境,或在离境时没有在边境局备案,则该Departure Order就会变成Deportation Order。
在收到Departure Order后,如果当事人按要求离境,理论上该当事人可以随时返回加拿大关口。关口的边境局人员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再次入境,则该当事人即可再次返回加拿大。该当事人无需事先提出申请。
Deportation Order意味着当事人将被永远驱逐出境。如果当事人还想再入境的话,该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当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再一次入境。
在大多数情况下,驱逐令都是由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RB)下的移民处(ID)签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移民及难民部部长也可以直接签发驱逐令。
凡是由移民处签发的驱逐令都会要走一个听证会的过程。 听证会结速后,移民处的官员决定是否签发驱逐令。
一个驱逐令能否被上诉取决于一个当事人是否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没有登陆但是有移民签证的外国人,或是难民申请成功的受保护人士。
除了个别情况,如当事人是因为参与有组织犯罪,违反人权或严重犯罪等而面临被遣返,前面提到的这三类人都享有上诉驱逐令的权利。外国人 (比如留学生或在加拿大工作的外国人)没有权利上诉遣返令。
当事人上诉遣返令后,该遣返令会被暂缓执行直到上诉结束。如果遣返令上诉成功的话,当事人则可以继续留在加拿大。
一个遣返令签发后,当事人只有三十天的时间申请上诉。所以沈晨律师建议当收到遣返令后请迅速与律师联系。
M女士向移民上诉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提出上诉,表示按照中国的文化,没有正式领证就不算结婚,可是这个理由并不被法官认同,于是被拒;又申请司法覆核,再度被拒。
2017年6月,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的M女士在走投无路之下,申请人道移民,并希望获得移民官的同情。
M女士在申请中写到,她从21岁时来加拿大留学,至今已16年,早就适应了这里。现在,她已是一对儿女的母亲,他们都是加拿大公民。她的丈夫已经和她离婚了,长期住在中国。如果被遣返,就没有人来照顾孩子。
如果她将孩子带回中国,前夫不会向他们提供生活费。两个孩子没有中国户口,无法获得9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要想获得户口,孩子就必须放弃加拿大国籍,因为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
2018年5月,M女士的申请被拒。法官认为,M女士与中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她父亲、前夫及其他家人都住在中国,而这些家人可以帮她开始新的生活。
M女士只好再度提出司法覆核。在今年1月,M女士终于获得好消息:法官认为移民官之前做出的分析不合理,所以搁置移民官的决定,批准另一名移民官重审M女士的移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