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指南:人道同情类别 - 困苦评估 Hardship and the Assessment

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 艰困苦难评估 (Hardship and the Assessment)

  • 适用: 境内 (in Canada) 或 境外 (overseas)

2015年12月10日起,关于Subsection 25(1)的困苦检测已经停止。然而,H&C的评估仍将困苦做为重要因素。

多数情况下,在外国人申请永久居民签证进入加拿大时,相关Section 11的困苦是要考虑的。换句话说,决策者将考虑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如果他们必须离开加拿大才能在国外申请永久居留权,期间将面临的困苦程度。 尽管离开加拿大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困苦,但仅靠这个原因本身不足以保证获得以人道同情 subsection 25(1)为由的救济。参考判例:(Kanthasamy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SCC 61; Rizvi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9 FC 463).

通常,申请人也可以要求豁免移民法案IRPA 和法规 IRPR 的某项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要求未获批准豁免,决策者应考虑申请人的困苦。

加拿大境内风险评估的限制

IRPA Subsection 25(1.3) 有下列陈述: “…,部长有可能不考虑申请人的section 96的公约难民或section 97(1)的需要保护人士的定义难民申请因素, 但必须考虑影响该外国人的与困苦有关的因素”。 换句话说,官员们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遭受迫害,遭受生命危险,遭受酷刑,遭受残忍,不寻常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但他们可能会考察是否面临困苦,如果返回原籍国。

Subsection 25(1.3) 仅适用于加拿大境内 H&C申请。

H&C的评估因素

下列因素是 H&C的主要评估因素:

  • 境内申请,在加拿大的生存力(establishment in Canada for in-Canada applications;)
  • 与加拿大的联系 (ties to Canada;
  • H&C 裁决对儿童最佳利益的直接影响 (the best interests of any children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 原居国因素,包括不利条件 (factors in their country of origin including adverse country conditions;)
  • 健康因素,包括无法提供适当的医疗条件 (health considerations including inability of a country to provide medical treatment;)
  • 家庭暴力因素 (family violence considerations;
  • 与亲属分离的后果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relatives;)
  • 无法离开加拿大,已在加拿大有生存能力(境内申请) (inability to leave Canada has led to establishment (in the case of applicants in Canada);)
  • 在加拿大生存的能力(境外申请) (ability to establish in Canada for overseas applications;
  • 任何有值得同情的独特情况 (any unique or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at might merit relief.)

审核官应该全面考核所有可能的因素,例如,申请人的移民历史或犯罪记录。

海外申请的其他考量

在海外申请的前提下,决策者在考虑是否存在充分的H&C理由时,应考虑申请人相对于其原籍国的其他居民的情况。 评估不是将加拿大的生活与原籍国的生活进行比较。而是评估是否遭遇困苦,如果未授予申请人豁免或永久居民签证。

不利的国家条件

当申请人提交说明原居国的条件会导致艰困局面,如果申请不获批准。比如:战争,自然灾害,少数民族歧视,政治动荡,高失业率,暴乱等。

提供关于原居国情况的信息是申请人的责任。为了评估引用信息的,审查官应考虑是否有补救及移居他地的可能性。

歧视评估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会受到歧视影响时,如果申请人表明自己是受歧视群体的成员,则可以推断出歧视。 根据第subsection 25条第(1)款的规定,与申请人背景资料相似的其他人遭受歧视的证据可以作为参考,无论是否该申请人有是否曾经经历过歧视。

原籍国无力提供医疗服务

就加拿大境内申请而言,如果申请人声称由于健康状况而返回原籍国将会遭受困苦,则决策者必须确信申请人需要治疗,并且治疗不能在申请人的原籍国进行。

申请人有责任提供以下两项:

  • 申请人的医生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已诊断出该疾病,适当的治疗方法,以及对该疾病的治疗对申请人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 来自原籍国有关卫生当局的确认函,证明在申请人的原籍国没有可接受的治疗方法。

另请参阅有关可疑或已知的相关信息 健康因素不得入境 health inadmissibility (A38)  .

为了证实申请人的主张,决策者可以访问可靠,无偏见的互联网资源,以获取原籍国的医疗保健信息。如:

See also 原籍国信息
Country of origin information

客户同意,有时案例特定信息要求第三方提供。

收集证据以反驳申请人的陈述 必须向申请人披露 并提供了回复机会。

如果申请人可以在原籍国随时获得医疗服务,请在困苦分析中考虑这一事实。申请人不能拒绝使用这些服务,来支持HC申请中的困苦主张 – 必须根据申请人可获得的所有服务证据评估困苦程度。

申请人不能拒绝使用这些服务来支持HC申请中的困苦主张-必须根据申请人可获得的所有服务证据评估困苦程度。

如果申请人承认可以接受治疗,但认为治疗费用过高,或者治疗本身,医院状况,药物供应等不充分或不合标准,则应将这些因素(如果证实)纳入考虑范围,并与其他HC因素权衡。

如果决策者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感到满意,如果他/她返回原籍国将会遭受困苦,应统合权衡其他积极因素(在加拿大生存能力证据,原籍国缺乏家庭联系, 儿童的最佳利益等)及任何不利因素,例如是否存在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 如果可能考虑给予正向认可,但存在严重的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则应将案件转发给上级团队进行第一阶段评估(Stage 1 assessment)。

减少困苦的选项

有时,也可以考虑其他补救或在原居国内移居他地的方案减少困苦。补救和搬迁即使重要,但非评估的决定因素。通常,H&C 评估着重全球因素评估。

说明如下:

补救 (Redress)

如果决策者认为困苦条件真实有效,则应考虑申请人的原籍国是否存在求助途径或其他形式的预防或补救措施。除了确定这样的传统国家机构像警察和法院如何运作外,这可能包括对人权法庭,民间社会组织,政党和其他特殊利益游说团体或权利维权组织的存在和有效性进行调查。以及确定在该国内部可能与申请人的案件有关的其他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如何自由运作的。

搬迁 (Relocation)

H&C的申请人可能会在原籍国的某个地区面临困苦,但可以合理地预期在该国其他地方寻求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搬迁消除不当的困苦。

对于原居国已经与邻国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如欧盟协议(EU,the Schengen Agre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 ),这种协议允许国家间旅行,长期居住,就业和学习等活动的国家的公民,也可以选择迁移到国籍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另外,还有其他此类区域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