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指南:人道同情移民内参 – 无国籍人士 (Stateles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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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公约》,无国籍人是指依法不被视为任何国家国民的人士。 无国籍是指没有国籍或公民身份。

无国籍人士包括法律上(de jure)的无国籍人士和事实上(de facto)的无国籍人士。 法律上的无国籍状态是指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国家都不会将其视为国民的人士。事实上无国籍状态是指国籍无效或无法获得国籍的人士。 也就是,一个人仍然拥有国籍,但是他们没有获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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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的原因

无国籍通常是由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引起的:

  • 各国公民法之间存在矛盾
  • 歧视
  • 改变边界
  • 无国籍人士的后代
  • 行政壁垒,或
  • 放弃国籍 (renunciation)

公民法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国籍法阻止父母将国籍传给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且该国不允许基于出生地原则的国籍授予,则可能导致该孩子无国籍。

歧视: 一些国家/地区实行歧视性的国籍法,将公民身份限制为特定种族和族裔。 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该国家的所有人的国籍都有可能被剥夺。 在某些国家,禁止妇女将其公民身份传给其子女的歧视性法律,使子女面临无国籍身份的风险之中。

更改边界: 苏联和南斯拉夫等联盟的解体可能导致前联盟国的公民失去国籍,而继承国的新的国籍法可能会使某些人士失去国籍。

无国籍身份的继承: 由于无国籍状态是由上一代人传给下一代的问题,无国籍状态通常可持续几代人 。

行政壁垒: 医院或其他出生地未能正确登记新生儿,或者缺乏支付登记和出生证费用的经济能力,因而导致了无国籍问题的发生。 在没有证据证明出生地,出生日期或父母身份的情况下,各国可能会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并且无法将其视为国家公民。

放弃国籍: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会放弃其国籍。如果该国的国籍法不要求其公民在放弃国籍之前,首先获得另一国籍,则可能导致无国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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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证明举证

尽管举证无国籍具有明显的挑战,但以下文件可能有助于证明申请人是无国籍身份:

  • 来自相关国家机关(例如,原籍国或以往居住国)的文件,证明有关个人不是国民。
  • 与原籍国或以往居住国的有关部门的往来信件,表明他们拒绝签发国民证明。
  • 如果一个国家拒绝确认某人是其国民,则拒绝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因为国家通常会向其公民提供外交保护。 如果没有来自原籍国的文件,则其他一些证据可能也足够了,例如对有关国籍法的审查以及证人和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在内的其他第三方的声明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 来自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统计,有些申请人无法从的原籍国或以往居住地获得旅行证件。海关官员可以联系CBSA的驱逐部门,了解申请人为何没有旅行证件;以及如何与加拿大政府合作获取旅行证件;或者他们故意遗失或销毁旅行证件。
  • 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