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园:永久居民返加详谈

自2002年6月28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实施起,返加证即被废止。按照新法法规,被加拿大成认为永久居民的人可以申请一种“身份证件”,即一种可证明他们是合法加拿大永久居民的文件。这种永久居民卡,也被称为“枫叶卡”只在加拿大境内签发。如果你持有一张有效的永久居民卡,你可于任何时间返回加拿大。你不需要向使馆申请任何其他文件。

那些生活在加拿大以外的不持有永久居民卡的永久居民,如果他们想要返回加拿大就必须申请永久居民旅行证件。此旅行证件将被签发给那些能够证明他们是永久居民并遵守永久居民居住责任的申请人。此种旅行证件通常签发为一次入境有效,有效期为60天。

即使你已经知道自己不符合居住条件,还可以申请。此法规允许签证官除居住要求以外还要考虑人道主义因素。如果你认为对于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足以使签证官有充分理由忽略在你申请当中的居住要求,那么你应该在表格相应部分列出这些考虑因素。如果有儿童无论在加拿大或者国外,将因你旅行证件申请拒签受到任何负面影响,请在申请中说明此情况。

如果你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不足5年,那么5年期限将从你登陆的那天算起。移民官将考虑你是否在5年内累计居住达730天。

举例说明,如果你2003年6月1日登陆,在加拿大居住了60天,将于2004年2月1日返回加拿大,那么你将符合有关居住要求的标准:也就是说你的5年期限于2008年5月31日截止,你已经在加拿大累计居住了60天,而在2004年2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这段期间内,你将有可能累积所要求达到的670天。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你是2000年6月1日登陆,在加拿大停留30天,现在想回去,那么你将不符合标准:你任需要700天时间,而在你的5年期限于2005年5月31日到期前的剩余时间内是不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