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EB-5 项目:经办人自杀身亡 诈骗案曝光

近日,美国多家媒体陆续披露位于南达科他州Aberdeen地区的北方牛肉加工厂破产案。这是继去年“芝加哥会议中心案”后,短时间内又一涉及EB-5的投资移民诈骗案件。

2014年的第一个月还没结束,美国投资移民(微博)又再响警钟。近日,美国多家媒体陆续披露位于南达科他州Aberdeen地区的北方牛肉加工厂破产案。这是继去年“芝加哥会议中心案”后,短时间内又一涉及EB-5的投资移民诈骗案件。项目去年破产 案件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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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政:学习许可和校外工作许可/签证 2014年6月1日

加拿大移民部6月1日实施新政,对学习许可持有人格外开恩,使校外打工程序变得更加简化容易。

新政规定,凡在加拿大移民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攻读学术(Academic),专业(Professional),职陪(Vocational)课程的全日学生(课程不少于6个月,学时多于520小时)均可:

在校外打工,无需工作许可
在开课期间,最多工作20个小时/周,在寒暑假期间,可以全职工作。
一经录取入学,即可以马上工作,不用等待6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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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受抚养子女”年龄定义为19岁以下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将实施新的 “受抚养子女”年龄,2014年8月1日起生效。

根据现行法规,受抚养子女的年龄为22岁以下,或22岁以上,但于22岁之前就已是全日学生。

新政
新政将受抚养子女的年龄降为19岁以下,并取消了在经济上依赖父母的(19岁以上)全日学生的豁免权。一般,受抚养子女的年龄将在递交申请时「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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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同居的证据Evidence of cohabitation婚姻伴侣关系的证据Evidence of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同居证据用以确认被担保人(配偶或伴侣)和担保人的同居情况,他们包括:

共同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共同拥有住宅/地产的所有权;
共同住宅租赁合同;
共同租赁发票。
共同公用事业公司账户(电、气、电话);
共同家庭支出的管理;
共同购买的证据,尤其是对家庭用品;
邮寄给同一地址的一方或双方的信件;
重要文件上显示相同的地址, 例如,身份证件,驾驶执照,保险单据,等等。
分担家庭管理、家务等责任;
证明一方或双方的子女与夫妇双方共同居住;
电话通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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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担保配偶移民加拿大相关术语

同居Cohabitation

同居意味着“一同起居”。同居的两人居于一处,联合处理家务并购置家用。

虽然同居是指连续的生活在一起。偶尔,一方或另一方因公离家,差旅,或因其他家庭义务等外出。这种分离必须是暂时和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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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关于加拿大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什么是有条件的永久居留?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CIC)已经推出了修订的家庭团聚条例,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Conjugal)如果与担保人的婚姻关系在两年或两年以下,在递交团聚移民申请时没有双方共同子女。在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后,必须与他们的担保人保持两年合法婚姻关系。如果他们的关系不复存在,被担保的配偶可能被撤销。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措施仅适用于2012年10月25日之后申请的案例。

除了需要满足两年的同居要求,有条件的永久居留与正常的永久居留并无不同,包括永久居民的权利和福利。他们可以工作和学习,不需要工作或学习许可; 他们不用交国际学生费; 他们将拥有相同的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障(或收入支持)。

即使关系破裂,不论分手原因,担保人仍有三年承诺的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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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籍法:将公民分成两种 限制迁徙

律师公会指新《入籍法》加入「在加拿大居住意愿」的条款,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後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新《入籍法》Bill C24即将进入国会表决程序,但其中考虑申请人有无「在加拿大居住意愿」(intent to reside in Canada)的条款,引起加拿大律师公会(CBA)的极力反对。CBA认为「居住意愿」既可能违宪又定义不清,更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後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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