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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留学移民手册(2001): 上篇 透视加拿大: 第五章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并确保每个人都得到平等和公平的待遇。由于法律必须执行、解释和实际应用, 因此法律制度中也包括了一些机构, 如警察、法庭和人权委员会, 以便发挥其功能。

一、立法机构

加拿大联邦的立法权掌握在参议院和众议院手中,参众两院都提出法案,公众法案多由众议院提出,私人法案多由参议院提出,但有关公款使用、征税及关税等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众议院提出法案后须在该院经三轮宣读通过后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再经类似的程序通过后由总督或大法官批准,这样法案就正式成为法律。参议院提出法案也要经过同样的程序。众议院现有282 个席位,按人口分配各省席位,人口越多、席位越多。参议院现有104 个席位,席位分配则更注重地区性。

1.国会(Parliament)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法案可以由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 视法案内容而定。根据宪法第53 条的规定,公款的征用、征税或关税等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

所有的法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并获得王室批准, 方能成为法律。公共法案多数是由众议院提出的。但有时众议院事务过于繁忙,政府也可能由参议院提出法案。私人法案则众议院或参议院都可能提出。

2.立法程序

当一项法案被众议院提出并通过后,还需要在参议院经过同样的程序。假如法案是在参议院提出,则程序也是同样的。

法案一般有两种:一为公共法案,它将影响到全体民众;另一为私人法案,它通常是为了使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团体免受某项法律的限制。公共法案可以由政府或议员提出,私人法案则仅由议员提出。私人法案不能和私人议员法案相混,因为私人议员法案也是公共法案的一部分。所有的法案都必须经过许多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这些程序使得国会有机会对法案进行原则上和细节上的检查。但是这两类法案所经过的程序有些细小的差别。

以下是政府提出公共法案的程序:

首先,提出法案的部长(Sponsoring M inister)应说明他(她)即将提出的法案内容。如果该法案需要动用政府财政支出,它还必须同时获得总督的推荐。在提出说明后的48 小时之内,提案部长必须请假,以便提出该法案,并进行第一次的宣读和印刷。提案部长的这一请求都将自动获得批准,因为批准并不意味着任何赞同。只有在第一轮宣读和印刷后,该法案才散发到各议员手中。在此后的议会会议上,提案部长将要求第二轮的宣读,并将法案提交给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如果这次的动议获得批准,表明该法案的原则已获得批准。因此这一阶段的辩论将极为广泛,但辩论内容应限制在法案的基本目的的范围内。辩论结束后,要求第二轮宣读的动议便提交众议院决定。如果众议院同意,该法案便提交给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提案的每一条款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有些提案因为没有什么争议,或者属于紧急性质,众议院也可以作为一个全体委员会,直接处理该项法案。众议院的委员会在收到提案后,可能要求提案部长和技术专家前往作证,这一过程有可能长达几个星期。委员会在研究之后,将提出报告,并把提案送回众议院。有时委员会还会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本身也可以成为一个提案。经过这一报告阶段后,提案部长可以要求第三轮宣读和通过。此时将对提案的最后文本进行审查和辩论。如果获得通过,提案便将提交参议院,经过类似的程序。如果两院都通过,则总督或其代理人(通常是最高法庭大法官)便代表王室予以批准。此时该提案便成为法律了。

3.参议院( The Senate)

参议院是负责保护加拿大各省、各少数民族和各阶层的各种利益。众议院代表的是选民人数,参议院代表的主要是区域的平衡。参议院共有104 个席位, 分配方法如下: 安大略省24 席,魁北克省24 席,大西洋省份24 席(新斯科舍省10 席,新不伦瑞克省10 席,爱德华王子岛4 席),纽芬兰省6 席,西部省份24 席(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艾伯塔省和卑诗省各6 席),两个领地各1 席。参议员是由总理推荐,由总督任命的。参议员的退休年龄为75 岁。

参议院的基本功能有三个:

第一,在立法方面,参议院审查众议院提出的法案, 并经常予以修正。这些修正通常都是技术性或阐述性的,众议院一般都予以通过。在宪法上,参众两院的立法权是相等的。参议院可以提出任何的法案———除了有关财政的法案之外。参议院也可以拒绝众议院提出的法案。

其次,在公共问题的思考方面,参议院为这些问题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论坛,让各个地区所关心的问题得以获得充分的讨论和曝光。

第三是调查功能。参议院的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对主要社会和经济问题进行调查,所提交的报告常常导致对立法的修正或政策的改变。

二、法律体系

加拿大的法律可分为两个范畴:

1. 公共法律( Public Law )

这一范畴内的法律主要针对影响整个社会的事情,如刑事法、宪法或政法。下面着重介绍加拿大宪法。

加拿大宪法确定了加拿大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基本框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以及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按照宪法规定,加拿大政府实行联邦制,加拿大国会和省议会分别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利。

省政府有权制定关于教育、产权、司法行政、医院、市政等问题的法律及地方或私人等其他问题的法律。此外,各省还可成立地方政府或市政府,并赋予其权力来制定诸如停车规定或建筑标准之类的法令法规。

联邦政府负责处理影响加拿大全国的各种问题,诸如贸易与商业、国防、移民与刑法。同样,联邦政府对原住民及其保留地享有司法管辖权。

按照宪法规定,住在加拿大的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得受到侵犯,如果联邦或省的任何法律和该宪章有所抵触,法庭可宣告这些法律无效。这些受保护的基本权利有:

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民主权利:选举权与竞选公职的权利。

迁移权:在加拿大任何地方旅行、生活和找工作的权利。

语言权利: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英语或法语(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服务的权利。

平等权利:保证保护公民不受基于人种、民族或种族出身、宗教信仰、肤色、性别、年龄、心智或身体残废的歧视。

法定权利:包括个人生命、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如果被捕可请律师咨询的权利;在合理的期间内接受审讯的权利;在被证明有罪以前当作无辜看待的权利;被保护不受无理搜查、任意监禁与残酷体罚的权利。

2.民法( Civil Law)

这一范畴内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私人之间的争端。

三、法院系统

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门。加拿大的法院基本上分联邦和省两级。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例外,这两个省还有第三级法院———市法院。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联邦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上诉法院军事法院组成。

(1)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受理联邦和各省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此类案件必须得到联邦上诉法院和省上诉法院的同意,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此外,最高法院还有权解释和裁决加拿大联邦和省的法律是否违宪。

加拿大最高法院由一名加拿大大法官和八名陪审法官组成,他们每年约处理120 宗案件。按照惯例,这9 名法官中,通常有3 名来自魁北克省,3 名来自安大略省,两名来自西部四省,一名来自东部沿海四省。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 岁退休。

(2)加拿大联邦法院

加拿大联邦法院由审判庭和联邦上诉法院组成,一般受理财政和海事等方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上诉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10 名其他法官组成,审判庭由一名副首席法官和13 名其他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

(3)加拿大税务法院

加拿大税务法院除了处理税务案件外,还处理退休金、失业保障、退伍军人津贴,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方面的财务纠纷等等。当事人若不服税务法院的裁决, 可以诉之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

加拿大税务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一名副首席法官及16 名其他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

(4)加拿大上诉法院军事法院

这个法院是根据加拿大国防法案建立的,由3 名法官组成。3名法官由总督从加拿大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中任命。军事法院没有固定的法庭。它根据需要,可以到任何地方审理军事法庭提出的案件。

此外,由于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受联邦政府直接管辖,故这两个地区的高等法院也属联邦政府管理。

2.加拿大各省的法制和法院

由于历史原因,魁北克省的法制因受法国影响而采取民法制。加拿大其他九个省和两个地区均采取英国式的习惯法制。各省的司法机构由省高等法院、省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省法院组成。

(1)省高等法院

各省的高等法院是省内的最高法院。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各省高等法院的名称也不尽相同。例如有些称为最高法院审判庭,有的省叫皇家高等法院,有的省就称高等法院。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

(2)省上诉法院

省上诉法院也称最高法院上诉院,只受理经省高等法院审理而上诉的案件。故它并不重新审理案件,而是调阅已受审理的案件的文本,听取律师的辩论,然后研究作出决定。省上诉法院的法官也由联邦政府任命。

(3)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省设在地方上的法院,但法官却是由联邦政府任命的。

(4)省法院

省法院是加拿大司法系统内级别最低的法院。它只能审理不太严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

四、法律诉讼与法律援助

1.法律诉讼

加拿大的个人或机构时常互相诉讼来解决非法律解决不了的纠纷。打官司既破费又困难。如果被迫要打官司,你应该立即找律师。你的律师必须仅代表你的利益,为你提供均衡而不偏不倚的意见,并且对你告诉他的一切资料保守秘密。第一次见面时便要与律师讨论费用问题。

在加拿大请律师打官司,除了一般比较简单的法律手续,例如买卖住宅或注册公司之类的可以预先定价之外,其余的案件,一般都是按照时间收费。作为一名律师,通常会按照自己的经验和市场的规律去制订他每小时的收费,由数十元一小时到数百元一小时不等。若案件牵涉很广大的利益关系,而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又可以对案件的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话,最好的律师自然会要求最高的报酬。

对于某些诉讼案件,如果索偿的金额高,且又有胜诉的把握,而被告是有固定财产,并在败诉后难逃负债,那么律师会同意为索偿者先进行诉讼,待胜诉和收到赔偿后,再取赔偿金的百分比作为报酬。这类收费定在律师接受案件之时便和客户订立的收费合约上。例如,因交通意外受伤索偿的案件,由于有保险公司作索偿的对象,所以,通常按赔偿的百分比收费。

不过,在订立这些收费合约之时,应该弄清楚其全部费用,包括法庭的收费和其他要付出的费用,是否都由律师先付出,这对律师来说要等很长的时间才会收到报酬,外加还要掏腰包支付你的其他诉讼费用,经济负担自然比较重,这并不是每一个律师都愿意或者能够承担的。

日前公布的加拿大律师联合会撰写的一份报告指出,现行的律师收费率太过高昂,使大多数中低收入的客户不敢问津,不得不自行出庭应讯。报告指出,根据加拿大律师杂志最近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在大城市中心,律师钟点费率一般在200 加元左右,资深大律师的最高费率为每小时收费1 000 加元。

报告呼吁降低目前的律师钟点费率,或者采用其他收费方法,譬如推行分类计价法,即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告诉客户如何自行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务,这样可以替客户节省不少费用。

而且调整目前的律师费率标准,采用更适合大多数加拿大人经济状况的合理收费标准,可使年轻的律师们有机会争取更多的客户。报告指出,虽然很难对律师收费制度作大幅度改动,但是向客户提供可供选择的收费标准,仍是一项值得推行的方法,同时对那些年轻律师的未来也有着鼓励作用。
年轻律师联合会女主席、多伦多家事法庭律师安德瑞也承认,许多客户都觉得目前的律师钟点费率贵得实在让人吃不消。安德瑞说,她从业4 年,日前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200 加元。安德瑞表示,近4 年来,安省居民自己出席家事法庭应讯的比率增加了500 % ,所以她也顺应潮流,增设了出庭应讯培训服务。

但是报告指出,年轻律师为了以低价争取客户,常常采用减少服务内容或指导客户自行出庭应讯,却不知这样做存有潜在问题。报告指出,若客户出庭应讯失败,反而会使辅导律师负法律责任。

报告指出,按小时收费的方法引发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某些律师产生不良动机,花费无效时间进行不必要工作,以此向客户索取额外费用。虽然根据调查,加拿大97 % 的律师并不是这样,他们行事高效率,但同时他们也是现行律师收费体制下,收入最少的律师。

2.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现已被列入法律之中,由联邦和省分担开支,并被视为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统中的一部分。

受援的资格主要根据收入来决定,如果你能证明你负担不起律师费,可以向多间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援助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咨询、代表出庭、代行行政事务、起草法律文书、谈判和解等。

法律援助及学生法律服务( Legal Aid and Student Legal Services),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通常由法律学生提供)。

电话法律服务( Dial – A – Law ):免费的电话资讯服务,每日24小时提供法律问题的资料。

律师介绍服务( Law yer Referral Services):电话介绍服务, 协助人们找寻适合他们需要并能懂得他们的语言的律师。

五、警察

1.警察人员的组成

警察人员的组成包括:联邦警察、省警察和市警察。

(1)联邦警察

联邦警察名为皇家加拿大骑警( R C M P)。R C M P 的职责是执行全国各省的刑事及省法律(除安大略省及魁北克省以外),并为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及191 个城市提供警察服务。

(2)省警察

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各自有警察部队。皇家纽芬兰警察则与R C M P 分担纽芬兰省的警察任务。其余各省则与皇家骑警签订合同,由骑警提供服务。

(3)市警察

大多数市区中心都有自己的警察,或者是聘用省警察服务。

2.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在加拿大如遇紧急事故,可拨打911 报警。在非紧急情况下可使用骑警、省警或市警的电话号码(一般刊于电话簿蓝页里)。例如,在加拿大卑诗省等一些城市的警队里,都有两个报警的电话号码,其中,一个是“ 紧急事故”的号码( Emergency Number),另一个是“非紧急事故”的号码( Non-emergency Num ber)。如果你本人或其他人受伤,或正处于危难之中,或是你看见有人正在犯案等,那么请立即拨打“紧急事故”的电话号码。在大部分地区,报告“紧急事故”的电话号码是911。911“紧急事故”电话除以英语通话外,也可用各主要语言报警。如需用中文报警,那么请在拨通911 后,说“ Cantonese”(粤语)或“ M andarin”(国语或普通话),有关方面便会安排口译人员协助你报警。如果无人受伤或无即时的危险,那么你可以拨“ 非紧急事故”的电话号码。这个电话号码可以在电话簿的封面页找到。如果你不能确定应该拨那个号码,便应该拨“ 紧急事故”号码,告诉警员是何事故,让警员决定是否为紧急事故。你可以随时致电报警,不分昼夜。

与警察打交道,你应该知道:警察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和服务公众,警察与政府、军队是分开的。在加拿大,无人能够进入你的住所,除非他能证实他的身份是治安人员(即警察),并出示一张上面写明你的姓名或你的住所的手令。

初到加拿大,难免要与警察打交道。有时当你走在大街上,就会遇到警察的查问或者正在进行搜查、拘捕等情况。如果被拘捕,警员必须出示他的身份证件,告诉你已被拘捕和拘捕的理由。拘捕时他必须告知你应享的权利。这时,你可以采取合作、理性和镇静的态度,正视警员的目光。如果避开他的目光可能会令他误以为你有什么事想遮瞒。除了报上姓名和地址,否则,除非有律师在场,你毋须回答警察的问题或评论发生之事件。如无律师,警方会向你提供法律处的电话号码。你有权打一个电话。警方不得把你扣留超过24小时而不加以控罪及提堂。警方有权拍照、取指纹以及测试司机的酒精消耗量。

与警察的对话一定要简单,实话实说。如果英文不好,应该立即说明,以免与警察产生误会而使其采取过火的行动。所以,当你与值勤的警察打交道的时候,在首先称呼其Officer(即警官先生)的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键的第一句话或第一个反应。因为,警察要从你的第一句话或第一个反应中,立即判断出你是否具有危险性和暴力反抗的可能性。所以,如果一旦被警察拘捕或搜查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刻让警察判断出你的真实身份。即可以说“ 警官先生, 我的名字是⋯⋯,我住在⋯⋯,我的身份证在⋯⋯) ( Officer, my Name is⋯⋯I Live at⋯⋯ My idcard is in⋯⋯),不要急于表白自己的无辜,甚至质问警察有何凭据。同时,切记不可急于在自己身上或车里找你的证件,因为警察很有可能误认为你是在寻找武器。对此,你应该清楚地告诉他,你的证件在哪里,然后让警察自己去拿,或者等待他的指示。

(2)面对逮捕时的合作。在加拿大,假如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此人已犯或将犯刑事重罪,或者发现此人正在进行刑事罪案以及警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该地区内已经发出有效的逮捕令要拘捕此人,那么便无须逮捕令也可以进行逮捕行动。所以,如果有警察要逮捕你时,你应该在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后,要求其出示他的警章与逮捕令,或者请其说明逮捕你的理由。这时,即使你不满意他所提出的理由,那么你也应该合作,不可拒捕。但是,你可以要求尽快允许你去找律师,以得到适当的法律保障。

(3)必要的沉默。除了及时地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和出示有关身份证明之外,你有权保持沉默。即当警方问及一些和罪证可能有关的事时,你可以坚持要等待你的律师到场时才作答,或等待你的律师协助之后,才决定是否作答。

六、相关法规与制度

下面介绍一些加拿大的相关法规,供你生活在加拿大参考。

1.加拿大的人权法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法(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确立了加拿大人生活的基本准则。该法是加拿大宪法的基本部分,它明确了以下加拿大人的基本权利:

(1)基本自由( Fundamental Freedom s);
(2)民主权利( Democratic Rights);
(3)迁移权利( Mobility Rights);
(4)法律权利( Legal Rights);
(5)平等权利( Equality Rights);
(6)官方语言选择权利( Official Languages of Canada);
(7 ) 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利( Minority Language Education Rights)。

在加拿大,正确照顾好小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一个小孩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都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警察、医生、老师、儿童协助官员( Children’s Aid Officials)都会采取行动。身体虐待包括任何形式的、有意的、导致受伤的打或使用任何物体而不是手的打。

加拿大主张男女平等。加拿大法律规定丈夫对妻子的身体、心理、性虐待均属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拿大人强烈相信法律的规则和公正,加拿大个人权利与自由法禁止没有充分有效的理由而阻止、搜查、逮捕任何人。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法第八条还规定任何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没有正当理由的搜查或逮捕。这意味着没有你的允许任何人不能进入你的家,除非他们是:证实了自己是安全维持官员如警察、税务官员等;并出示了有你名字或住址的许可证。

依据第九条,警察或其他有关单位官员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可以阻止或逮捕一个人,并且不能超过合理的拘留时间,一般为24 小时。

加拿大个人权利与自由法规定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被拘留时,必须具有合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经过法官同意,被拘留人也必须被告知他有权同律师联系和雇佣律师。如果没有经济能力雇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律师服务。

(2)对被拘捕人的审理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必须是以没有偏见和正确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被拘捕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的机会。

(3)任何人都有权不被粗暴对待或享有不正常的待遇或惩罚。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但如果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则可以在无意中放弃了。

(4)被拘捕人可以要求有翻译。

加拿大法律承认18 岁及以上的成年人的异性或同性关系。性倾向是个人的选择,与公共法律无关。但与18 岁以下的人有性关系的任何成年人,不能以对方看起来年龄更大为理由,而必须证明其已采用各种合理方式了解过其年龄。与12 岁以下人有性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法的。

如果个人权利被联邦或省政府侵犯,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是被其他个人侵犯, 可以向联邦或省政府的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s 或专职官员投诉。他们的职责就是倾听、调查和解决人权侵犯问题。如果要律师帮助而支付不起律师费,你可以从所在社区获得免费或低收费的律师。

加拿大法律和联邦政府的刑法适用于全国。加拿大没有任何不公开的法律,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以不知道具体法律条例作为违法的理由。

2.美国对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特殊规定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公民进入美国观光、经商、学习和工作在签证方面均享有特殊的待遇,这些特殊规定按其进入美国的目的而有所不同。可见,先申请移民加拿大,对今后取得美国签证十分有利。

(1)观光和从事商务活动免签证

加拿大公民具及英联邦公民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以观光或商务访客身份进入美国无需签证,加拿大公民从加拿大进入美国,只要提交其加拿大公民身份的证件,无需护照也同样可以进入美国。这种特殊的待遇还包括,加拿大公民进入美国通常在美国无需持有任何证明其在美国身份的文件。在个别情况下,加拿大公民在进入美国时,有可能被要求出示具有足够费用的证明。

(2)在美国工作无须签证类别

加拿大公民在美国从事某些工作无须申请工作签证。通常只需在入境时向移民官出示其加拿大雇主的信函即可,但如果工作属于专业性工作,有时则需要提交符合该项工作的证明,如毕业证或文凭影印件等,这些无需申请工作签证的工作类别包括:

①为加拿大公司在美从事研究及设计工作;

②督导收割队在美从事农业收割,但仅限于业主;

③为加拿大公司在美从事物品采购;

④为加拿大公司在美从事商业转运;

⑤ 为加拿大公司在美从事市场研究;

⑥ 参加贸易展销;

⑦为加拿大公司在美接纳购货和商谈合同;

⑧ 载运货物或乘客进入美国;

⑨在美加之间从美国接运货物或乘客;

从美国出口至加拿大货物的海关经纪人;
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不在美国领取报酬的专业性服务工作;
为加拿大公司在美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广告及公共关系咨询;
在美从事从加拿大开始或以在加拿大为主的旅游业务;
为加拿大公司在美从事翻译工作。

加拿大公民如要以H 或L 签证在美国工作,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所提供的工作,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以下类别可直接在入境口岸申请入境:
①会计;
②建筑师;
③电脑系统分析员;
④救灾保险索赔评估员;
⑤经济学家;
⑥ 工程师;
⑦ 林业学者;
⑧ 平面造型设计;
⑨化学家;

乳品科学家;
昆虫学家;
流行病学家;
遗传学家;
地球物理学家;
园艺学家;
气象学家;
药理学家;
物理学家;
培植员;
家禽科学家;
土壤科学家;
社会工作者
造林学家;
教师(仅限于学院、大学及神学院);
技术出版物作家;
城市规划员;
职业顾问。

加拿大公民如果想以F – 1 和M – 1 学生身份或者J – 1 交换访问者身份进入美国,同样可以省去申请签证的程序。

加拿大的外籍永久居民,除了英联邦国家公民外,如要进入美国均需申请签证。不过,除按普通签证程序申请签发的签证外,另外有一种类别编号为B C C 的签证,专门签发给加拿大的“ 落地永久居民”。该签证多次入境10 年有效,供加拿大永久居民赴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或旅游观光。该签证唯一的限制是持证人只能从加拿大或墨西哥进入美国。

签证申请程序非常简单,一般也无须面谈,申请人只要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如果符合要求, 2—4 个工作日可获取签证。申请签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0F—156 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2)加拿大移民纸原件;

(3)护照或旅行证件;

(4)照片;

(5)申请费。无签证费。

3.加拿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加拿大是传统的移民国家,有完善的移民政策法规。加拿大每年按计划接纳大量移民。外国人要想获得加拿大公民资格,必须获准作为移民入境永久居住,一般需在加拿大居住满3 年,至少会说两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无不良行为记录,遵守法律并愿意参加公民资格宣誓。

只要你在加拿大居住满3 年并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成为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政府承认双重国籍。如果你的母国也承认双重国籍的话,你在获得加拿大国籍后仍可保留你现有的国籍。

持有加拿大移民签证,意味着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其优越性有以下方面:

(1)一般而论,持移民签证在加拿大正式登陆后,所持签证即终生有效。而其他签证如学生签证、探亲签证、工作签证等均为临时签证,一旦期满未获延期即必须离境。

(2)持加拿大移民签证者申请到其他国家学习、旅游容易获准。

申请去往美国可以获得5—10 年有效的签证,供多次往返,出入边境只需出示证件,海关不作记录。

(3)永久居民可受雇于任何公司(某些关系国家机密的职位除外)。

(4)自由往来于中加两国,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移民除不能参加政治选举外,享有与加拿大公民基本同等的权利。其中包括:

(1)进入、居留或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2)自由选择职业及居住地的权利;

(3)受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即使一个人的母语即非英语又非法语;

(4)优先申请某些形式的资助,如政府补助、助学金和奖学金的权利;

(5)免费中小学教育,免费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等。

加拿大公民应当对加拿大忠诚,对英联邦及其代表忠诚,遵守加拿大法律,尊重他人权利,尊重私人和公共财产,维护加拿大传统和支持加拿大理想。

4.加拿大的刑法制度

法律存在于每一个社会。随着社会的演变,法理也不断地在改进。法律中的一个宗旨及存在的意义,是用来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法律划出合法与非法的界线,制定罪行的定义,以刑法来维持治安。

加拿大的联邦刑法( Criminal La w )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由早期依据判例形式的判例法,逐渐演变到今日的一套完整法典。大部分刑法都辑集于刑事法典( Criminal Code of Canada) 之中。

该法典中清楚地列明了刑法的原则、审讯的程序、罪行的刑罚以及罪行的定义。对于刑罪来说,是那些危害公民与社会的非法行为,如谋杀、盗窃等等。民事法律是人民与人民之间的诉讼,大前提是金钱的补偿。刑法的大前提,却是惩罚以及镇摄罪恶,所以一般都是由政府司法机构提出检控。刑事案件通常都会由省法庭开始审讯,较严重的便会提升至最高法院。

刑罪的定义,通常包括两种元素: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指具体的邪恶行动;而犯罪意图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两种元素同时存在,才能判定为有罪。而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把被告人在未判有罪之前,视为无罪(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此外,有关审判标准方面,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Onus of Proof)由控方承担,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对被告有罪的根据要完全没有合理的怀疑, 否则就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有罪(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加拿大宪法诞生之后,保障了很多基本公民权力,对整个刑法制度也有影响。例如,宪法中规定在拘留期间,被告有权知道拘留的理由,有权要求律师援助,有权保持沉默,而沉默并不会在法庭上引至被告不利。这些保护人权的法律,确保严峻的刑法能维持社会治安之余,公民也会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人生自由及受到合理的对待,确保社会有一个完善文明的司法制度。

5.加拿大的离婚制度

(1)离婚案件的管辖

加拿大的离婚手续由联邦立法管制, 在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事主之一必须在该省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如太太居住在温哥华而丈夫居住在香港,太太可以在卑斯省高等法院申请办理离婚。

(2)离婚案件的受理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离婚,必须向法院呈交结婚证书,并证明具备离婚的条件及原因,例如分居达一年;被讼人对起诉人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被讼人的通奸等等。

一般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一年,便可以申请。

分居除了实际的分开居住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合好超过90 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也可以是出于单方面的行动。

(3)协议离婚

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商之后,便可以协议离婚,不必花费巨资聘请律师,到法庭上互击心灵伤口,一个月后,省法院的法官便会寄去离婚许可信。若双方或一方需离婚证书,可去文具店购买所居省的协议离婚说明书和申请表( Divorce Guide 和Divorce Form ),填好后一同去省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字,并付手续费,省法院会将法官签署批准的婚证书寄到家中。

(4)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卑诗省立法规定,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儿女的抚养权,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但是,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抚养权。孩子个人的意愿、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都是判决抚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

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两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如果儿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要付儿女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付多少,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规定去判定儿女的赡养费的。

6.加拿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加拿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有三大方面:

(1)起诉

刑事案件如偷盗谋杀等,尽管多数涉及具体的受害者,但危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刑事案由国家执行起诉。

民事案件如钱债合约纠纷等,关乎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因此民事诉讼由事主起诉。

(2)操纵控诉权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事主没有操纵控诉权。当事人无权取消控诉,若事主拒绝被检控官传讯出庭作证,可以被判藐视法庭罪。

在民事诉讼中,事主较能操纵控诉的步伐。若被告愿意私下作出合理的赔偿,原告可以撤销控诉。

(3)控诉费用

刑事案是国家主持控诉,事主无须聘用律师,控诉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民事案是由事主负责控诉,所以控方必须付出起诉及律师的所有费用。如果胜诉,可由法庭裁判向被告索取赔偿控方的律师费,但由于法庭只可按法定的价目表判决诉讼的费用,这方面的赔偿一般都不足。如果控方落败,则要赔偿被告方面的法律费用。

有些事件,可牵涉民事和刑事两方面,例如殴打至伤。伤者可以报警,如警方调查后决定控告行凶者,该案将由检控官起诉,传讯被告人到刑事法庭接受审判。在报警之后,事主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便只限于做控方证人。另一方面, 被殴打至伤者所蒙受的损害,如因伤不能工作在经济上的损失,身体的和精神上的痛楚,都可以用民事起诉来索取赔偿。

七、遵守法律和用法律保护自己

加拿大法律和联邦政府的刑法适用于全国。加拿大没有任何不公开的法律,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以不知道具体法律条例作为违法的理由。抵达加拿大后,首先你应该非常清楚作为永久居民的权利及义务。加拿大是个法制社会,法律法规融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除了加拿大国家制定的、人人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之外,在各个省和地区,各个城市还有自己的地方法规( Byla w )。一方面自己要弄清并遵守各种法规,另一方面应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有时由于无知,一不小心即被罚款甚至送上法庭。中国人有句话叫“ 不知不为过”,但加拿大人的逻辑是,你有责任了解法规,如果由于你不知道而触犯了法律,那是你自己的问题。当然,现在的中国也在一步一步健全法制,但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还不像西方人那样强。中国人到了西方,需要改变自己的一些社会意识,才能使自己如鱼得水。有些人出国以后,在概念上仍旧认为自己是外人,甚至在当地人面前认为自己不如人。如果出国后有“ 二等公民”的心态,我们劝你不要出国。无论到了哪里,都应该堂堂正正地做人。在这里我们奉劝各位尽可能地熟悉当地的制度,也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拿大法律规定, 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Racial Discrimination)都是非法的。所谓歧视指任何形式的区别待遇。任何人,包括政府官员在内,如果对你有歧视行为,你都可以诉诸法律。除了种族歧视以外,性别歧视也是不允许的。

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加拿大的皇家骑警及地方警察都负责保护社会治安。你的人身安全或基本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随时可以求得警察的帮助。在整个北美, 任何一部电话,只要拨打“911”,哪怕没有说话,警察也会赶来。在警察不完全了解情况时,很可能警车、救护车等一齐来,声势浩大,所以不要轻易拨打“911”。在城市地区,接到报警后几分钟内警察就到。街上的公用电话一般投币才能使用,但打“911”无需投币。有些偏僻角落如地下通道、地铁、僻静角落,设有专门的报警开关。故意拨打“911”电话或使用警报来扰乱治安会导致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遇到诉讼时,新移民由于新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对当地法律、社会环境及许多其他情况均不了解,因此普遍的反应是惧怕打官司,能退则退,能忍让则忍让。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当官司上身时想退是退不下来的。即使退也要有个退的方法。因此,对在西方“打官司”的一些基本问题需要有个基本的认识。

比如官司上身基本上有两种情况,即起诉和被诉。

第一,当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 每人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会立即向律师咨询和评核被侵权的情况和听取可供使用的法律救济办法;有的去找侵权者谈判试图自行解决问题;还有的则不采取任何行动,采取忍让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找律师评核自己的法律地位。原因很简单,采取后两种办法是在不明了自己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做很可能轻易丢掉大的索赔机会或在不知觉的情况下以自身重要的利益作妥协来解决问题。有的甚至因错过时效而永久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第二,当收到被诉的法律文件时,亦应立即向律师咨询。在加拿大,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时间限制的规定。比如一般地讲,在被诉后,从送达法律文件至提出辩护状,无论是小法庭还是高等法院都规定了很短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未能提出辩护,对方即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取得判决。这样,自己就可能因此而失去辩护的机会。

当收到对方律师信函时需要认真对待。律师的信函即使措辞严厉,但往往旨在促使对方合作。有的信函可能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但是有的信函则可能是十分尖锐和有较深的法律内涵,对事件的现在和将来都会有较深的影响。如何分析和正确对待这些信函,显然没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是难以处理的。

因此,有官司上身时和代理对方的律师找上自己时,应积极采取行动,切勿盲目等待。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明了自己的法律地位,采取妥当的对策,方可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