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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留学移民手册(2001): 中篇 留学加拿大: 第十一章 公派留学

我国公派留学工作大致由三方面负责:一是国家教育部外事司(政府),负责规划,制定政策,进行宏观指导;二是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事业法人),由秘书处具体操作,负责制定招生简章、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签订协议等;三是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派遣事务。

公派留学主要依靠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由留学人员对事业法人负责;以基金方式资助。本着“ 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同时将加强国外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的政策

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每年都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例如2000 年和2001 年均选拔了2 300 名出国留学人员。

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委员会透露,今后在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上将积极配合国家”十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更侧重于新兴学科和高新技术人才及我国加入W T O 后经济、管理方面人才的培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国家每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下面对我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的政策作一些介绍:

1.资助计划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包括我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多种资助方式。
(2)资助各类留学人员数额比例为: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20 % ,访问学者/ 进修人员一般为62 % ,研究生及其他一般为18 % 。
(3)资助留学的学科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和农、林、牧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科学;非通用语种等特殊专业。

资助的学科、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申请者根据国家“ 十五”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优先领域及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重点基础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科技、重点科技攻关题目进行申报;

(2)鼓励从事我国薄弱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

(3)如申请者系推荐单位教学、科研或管理骨干,其申请学科、专业确系单位急需的,选拔时将予以照顾。

留学基金委通过其网页公布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申请者亦可到各申请受理机构查询。申请者拟留学、研修的学科、专业应是拟去国的强项。

(4)申请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安排享受与外国政府互换项目奖学金人员,应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2.资助内容

(1)高级访问学者:资助期限根据需要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

(2)访问学者/ 进修人员: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享受协议交换奖学金者的资助期限、派出时间及资助内容根据该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3)研究生:资助期限、派出时间及资助内容根据有关合作项目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3.申请者条件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②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3 年。
③外语合格:达到规定的“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 S K )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 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④身心健康。

(2)类别条件:

高级访问学者应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确有需要到国外进行高层次研究的人员。应有针对性很强的研究项目和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的国外合作对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55 岁。在国内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攻关成果奖,有突出的科研技术成果和高水平的专着,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的科技发明创造、或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等)者,优先选拔。

访问学者/ 进修人员应是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年龄在50 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硕士以上学位者,优先选拔。部分从事非通用外语语言学习、地区问题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主要通过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或双边协议派出),可以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已工作两年以上人员,年龄一般在45 岁以下(部分奖学金项目要求申请人年龄在35 岁以下)。

研究生要根据双边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或其他合作项目选派,一般不受理个人申请。

4.申请办法

(1)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2)为方便申请人员,申请者的材料由留学基金委委托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 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接受咨询、办理领购申请表、进行初审等事宜。各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请注意当地有关报刊等新闻媒介信息,亦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人事厅,或有关中央部委的人事主管部门询问。
(3)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4)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本人所属单位(大学和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②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
③其他要求的材料;
④申请德国D A A D 项目的人员需按项目要求提交外文材料。
(5)申请者向受理机构缴验各种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6)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3 月。申请者要交申请手续费,经初审合格后,另交评审费。

5.评审和录取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
(2)受理机构前将经初审合格的材料(每位申请者一式五份)报送留学基金委。
(3)留学基金委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
(5)留学基金委通过其网站、《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通过各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

6.签约派出

(1)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的规定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2 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其他

(1)获得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获得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 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成果/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其网站公布每年优先资助学科领域、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 S K )时间安排和有关内容。留学基金委网址为:http//www.csc.edu.cn。

二、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1.总体规定

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如在加拿大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严格审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改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 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部审核。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 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

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他注意事项;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2.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在延长留学期限内,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 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3)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审批办法是:申请人必须提前3 个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简称“J W 104 表”),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J W 104 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 W 104 表”后两个月内, 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教育部备案;“JW104 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3 个月后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应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领馆根据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3.对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有关规定

博士后研究是指在某些国家的一些学科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人员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到“博土后研究”职位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本专业的研究。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在国外实习是指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国外公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专业的实习,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只能进行一次,期限—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一年半。获国内博士学位并在国内确定了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人员以及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博士学位后回国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
人员,根据单位需要,可申请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这类人员暂按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的办法选派和管理,即: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土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是:

(1)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 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J W 105 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主管部门。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3 个月以内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评议,提出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再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3 个月内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要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请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入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国家教育委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演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都有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自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 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 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期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三、驻加拿大使领馆的要求

1.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教育处的要求

(1)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抵加后,凭国内开具的《报到证》向教育处报到。教育处对外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50。

(2)留学人员在加拿大学习、生活,需要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因此,应租用与你身份相符的住房(原则上一个住一单间),安装电话,积极参加与学习相关的活动。

(3)在加学习、进修期间,请你注意与教育处经常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必须向教育处提交一份生活和学习工作进展的情况报告。

(4)公费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对按期完成进修任务回国者,教育处按所规定的路线提供回国机票。个别确因科研项目未完成,有导师提供资助和情况说明的信件者,经原国内派出单位同意后,教育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延期,但不能超过6 个月。超过六个月者,回国机票自理。

凡需教育处提供机票者,须于回国前一个月去信写明回国日期、到达地点及机票寄送详细地址。

(5)公费留学人员在加享受公费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到其他地区学习和工作,但确因需要,报教育处同意者,交通费自理。未经批准转往其他地区或第三国学习、工作者,从离开之日起停发经费,多余的费用应交回。

(6)教育处所管辖地域辽阔(横跨三个半时区),人手很少,不负责接送留学人员。

(7)留学人员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变更时,请提前写信告知教育处,以便能经常保持联系。

(8)加各校计算机十分普及,所有赴加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均应进行计算机培训。否则,难以适应在加进修、学习和研究。

(9)每年12 月20 日到1 月10 日,留学人员不宜赴加。

2.多伦多领事馆教育组的要求

(1)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和政府间交流项目留学人员抵加后,都应该在10 天内向驻多伦多总领馆教育组报道(教育组并不在总领事馆内)。

(2)在多伦多市内的留学人员应直接到教育组报到,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其一,向教育组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订阅人民日报海外版、联系工作或寄送生活费及有关资料。

其二,领取第一季度生活费。

其三,确认导师姓名与通信地址,以便教育组联系。交验本人护照,由教育组核实有关情况。

不在多伦多地区的留学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向教育组报道,其手续与多伦多的留学人员基本相同。但是在邮寄报到证时,不要寄护照,寄护照复印件即可。

( 3 ) 到H A M IL T O N 、G U E L P H 、W A T E R L O O、L O N D O N 和K IN G S T O N 等城市去的留学人员,在多伦多下机后,当晚即可乘长途汽车从机场直达目的地。到校后,即与我国家公费留学人员代表联系,办理报到手续(交报到证,填写有关表格),通过公费留学人员
代表领取生活费,办理城间交通报销事宜。

(4 ) 到S T. C A T H A RI N E S、P E T E R B O R O U G H 、S U D B U R Y 等城市去的留学人员,可从多伦多机场乘汽车到多伦多市区汽车站,转乘长途汽车去往目的地。

(5)去W IN D S O R、T H U N D E R B A Y 两城市的留学人员,在预订机票时由多伦多转机至所去学校附近城市机场。

(6)每年12 月20 日至1 月10 之间,留学人员不宜派出。

3.温哥华总领馆教育组的要求

(1)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抵加后,请尽快到教育组报到,应提前打电话预约,带护照、报到证等文件。教育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鉴于教育组人力有限,不提供联系住房、到机场接机等服务,如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通过各高校的学习联谊会协助解决。

(3)公派留学人员赴加行期要避开节日或周末, 特别是在圣诞节、元旦期间,在12 月20 日到1 月10 日,留学人员不宜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