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在加拿大开店的日子》第十七节:“打人”事件画上句号

前前后后,历时整整十三个月,“打人”事件才画上了句号。打人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较轻,只给予口头警告。对于原告来说,他讨了个说法,对于我来说,也算是上了一堂旷日持久的法制教育课,我知道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打人都是犯法的,这也许是为什么在加拿大打人的事情极少发生的真正原因

鉴于我的第一次法庭经历,加上法官的建议,我决定还是要找个律师。

我翻阅着电话黄页,得知在我的店的附近有两个律师事务所,便打电话过去,其中一个只接经济类的案子,我便联系了第二个律师。他叫伊夫,听了我的陈述后,他告诉我他可以接我的案子,收费是八百五十元,并帮我分析了几种可能的结果。第一,法庭和解;第二,如我所说,法庭判定是个意外事件,我无须负刑事责任;第三,伤害罪成立,但因情节较轻,不记录档案,只是给予警告,诸如半年之内不许再发生类似的伤人事件等等;第四,也是最坏的结果,罪名成立,并记录在案,也可能附带较轻的处罚,比如罚款一二百元之类。听了他的陈述我倒是松了一口气,因为加拿大是全民医疗保险,所以不存在给受害人赔付医疗费之说,律师也强调这边的判罚也大多是教育性的,警告性的,而不会是狮子大开口。辛辛苦苦开店,原本最担心的也是被罚很多钱,或是被对方讹钱,现在看来这种担心已没有必要,另外,八百多元的律师费也是我承受的了的价格,至于罪不罪名的,随着时间的过去,早已看开了。

从此以后,所有材料交给律师,所有事情也都是律师打理。甚至后来一次次地出庭也都由律师代理,我只是每隔一两个月打个电话,问问进展情况。奇怪的是,这么件小官司,我出庭一次,律师代为出庭几次,前前后后打了一年多,才有结果,另外,如果我不服判决还有权上诉,最终需要多长时间,没有人能知道。这时我才理解了为什么赖昌星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多年,甚至可能是永远。

这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宁可错放一千,也绝不错抓一个。

给被告人充足的时间,充足的条件,充分的权利,保护其利益不被侵犯(因为在法律的范畴内,被告是弱势的一方,而加拿大的法规条例永远向弱势群体倾斜)。对于我来说不管是什么结果,我想我以后再也不敢轻易地触犯法律了,也许这正是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也许也是为什么在加拿大打人的情况很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件发生大约几天后,我也试图找过被我打的人的朋友,并托其带话能否“私了”,得到的答复是:已经起诉了,还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吧。其实,如果“私了”,他或许还能得到些赔偿,我也会省去些律师费,可谓两全其美,皆大欢喜。但是加拿大人好像不大喜欢这一方式。就是在马路上发生车祸,也都是各自坐在车里各自填表,写上经过,或是以画图来表示车祸发生时的状况,然后交由保险公司等候处理。肇事双方根本不对话,一切都是警察或是保险公司来裁定。想想也对,试想如果“私了”泛滥,小事几百,大事几万甚至更多,其结果将会是法律遭到践踏,金钱或是权力当道,社会公正将不复存在。

2009年6月发生的“打人”的事件,到了不久前,2010年7月的一天,我接到律师的电话,他告诉我第二天,在何时、何地和他一起出庭,等待最后的裁决。对于裁决的结果我早已不在意了,但是毕竟这件事还压在我的身上,所以只是希望这一切尽快结束。

第二天一大早9点钟,我便独自一人来到了法院大楼(怕妻子跟着着急,就叫她自己开车去购物中心转转等我的消息),我的律师还没有到,倒是原告一方已来了一帮人,包括原告的父母、朋友(也是证人)、以及事发时处理此案的一名警察。他们有说有笑的看上去很是轻松。相比之下,我更加觉得有紧张感、压力感以及孤独感,要是在国内也一定会有家人或朋友相伴,并且以我在国内的交际面,各行各业都有朋友,说不定在法院大楼里就会有一两个熟人,正陪着我聊天呢。至少以我受过的教育,我尽可以大义凛然,慷慨陈词而不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在法庭上听不懂,或是说不清。

好在时隔一年有余,双方的气早都消了,原告与我相见还点头笑笑算是打个招呼,丝毫没有“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感觉,他的家人也像是来政府部门陪孩子办个什么手续,仿佛此行与我无关,对我没有半点怨恨或是异样的目光。我也不再生气,我们双方来到这儿好像只是为了等待个结果,至于是什么结果似乎已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过了会儿,我的律师来了,也穿了件黑色宽敞的律师服,甚是庄重。我犹如见到了主心骨,连忙迎了上去。

律师把我引到法庭隔壁的一间小屋里坐下,跟我说:一会儿到了庭上只是说无意中打到了原告,其他的不用多说。我问他,我可不可以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他们怎么事先捣乱,后来又怎么无理取闹都说出来。律师想了一想说:不用!有了来龙去脉,你和原告就有了矛盾,有了矛盾你就有了打人的动机,后面的打人行为就不是意外了。当时我还是有些想不通,就觉得,有了他们捣乱在先,才有了我的冲动之举,我才有理。后来才明白,他们的无理构不成犯罪,即使是构成了犯罪,我也只可以起诉他们,让法院来裁定,而不是自行定罪“该打”,然后“依法”打人。

由于那天人比较多,直到下午才轮到我们。

原告方先行出场,他从旁听席站起身走到正对着法庭工作人员以及法官的桌子前站好。法官让他把手放在一本厚厚的“圣经”上,并说一些“我所说的都是事实”之类的誓词。然后法官让他再把事发当日的情况描述一下,他说的都是事实,并没有太多的感情色彩以及倾向性。接下来,双方律师进行提问,当然,他的律师提出的都是对他有利的问题,诸如,被告当时是不是很生气,以及被打后的状况;而我的律师则相反,询问的话题总是围绕着我的打人动作是否有可能是个意外的刮碰。好在大家都是心平气和的问问题,回答问题。原告也似乎没有一点为难我的意思,甚至对我的律师提出的“可能是个意外”的说法,也表示有可能。

然后是原告方的证人出场,也就是叙述当时事发的经过。

最后,轮到我出场,同样地宣誓,同样地手放在“圣经”上。那一刹那,我发现那本大几号的“圣经”已有些破损,发黄,甚至有些卷边儿了,为什么不换本新的呢?是重实用而不讲面子的加拿大人认为能用就行,还是更多的手摸过了就更有了神圣感,我不得而知。另外,让我这个不信上帝的人(以后也许会信)把手放在圣经上发誓,总觉得有些滑稽,要是伊斯兰信徒或者是佛教徒在法庭上宣誓也把手放在“圣经”上,他们会不会说谎呢?

这个想法现在写出来要很多字,当时在脑子里只是一闪,也就是刹那间的事儿,思绪便马上又回到了法庭上。职业、姓名,然后我也同样地描述了那天事情发生的经过,当然我强调的是生气地一挥手,而不是有意打人。接下来,双方律师向我提问,同样,我的律师还是朝着对我有利的方面提问,而对方律师则一再问我当时是否生气了,我说没生气。她接着问我是不是失去耐心了,我回答是。她马上说,对了,你认为他们在故意捣乱,所以你失去了耐心,所以你便打了他,也可能你无意真的要打他,但是你失去了耐心,控制不了自己最终还是打了他。
我还是被她绕了进去。

最后,全体起立,法官宣判。

法官的口气很平和,像是调节一起纠纷,跟我说:你打人的事是成立的,你以为他们是在故意捣乱,从而失去了耐心,挥手打了人,并且把他的嘴打出了血,不能说仅仅是个意外事故,但是情况又比较特殊,你开店久了,总有些人做出不礼貌,不尊重,甚至捣乱的事,使你失去了耐心,以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你要从中吸取教训,以后要学会控制自己,使这种事情不会在发生。。。

我对裁决的结果还算满意,我的确打了人,如果判成是意外,我倒会觉得内心有些不安,一分钱没花(律师费除外),又没有犯罪记录,也算是有惊无险了。而原告方好像也并不想把我怎么样,当时挨了打,一气之下告了我,时间久了,气也消了,也就是把这个程序走到底就算完了,结果对他们仿佛并不重要。另外,听律师说,法庭会根据其收入情况,给于因请假出庭的原告的父母补偿一天的误工费。散了庭他们全家应该可以去搓一顿了,当然,钱还是纳税人出。